> 交流合作

中國推出11條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 持續優化外資營商環境

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20日宣佈了11條金融業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允許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所有種類債券評級;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允許境外資産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設立、參股養老金管理公司;支援外資全資設立或參股貨幣經紀公司;人身險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的過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放寬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將原定於2021年取消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的時點提前到2020年;允許外資機構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類主承銷牌照;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對此,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了相關情況。

推動信用評級對外開放,允許外資銀行開展A類主承銷業務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推動信用評級對外開放,支援外資評級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所有種類債券評級業務,是中國金融市場擴大開放的重大舉措。信用評級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安排,隨著中國金融市場國際化進程不斷加快,引入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在中國開展評級業務,有利於滿足國際投資者的多樣化需求,也有利於促進中國評級行業評級品質改善,對中國金融市場的規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目前,已有6家外資銀行取得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B類主承銷和承銷業務資格。”該負責人表示,允許外資銀行開展A類主承銷業務,有助於進一步豐富外資機構服務國內實體經濟的手段,提升其參與我國經濟發展的廣度與深度,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助於為境內企業發債融資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資需求,為實體經濟融通資金、降低成本提供助益;同時,也有助於向外方分享中國經濟發展的成果和機遇,推動經濟全球化發展,實現互利共贏。

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

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允許境外資産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前期可採取試點方式,優先支援國外市場公認的成熟穩健財富管理機構進入,既可全部募集人民幣資金,也可募集部分外幣長期資金。

國內養老金管理公司還處於試點階段,試點採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的方式,目前只有一家由建行設立的建信養老金管理公司。允許外資設立養老金管理公司,有利於增加主體類型,增強市場活力,引入成熟養老金管理經驗,提升養老金投資管理水準。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為具有經營特色和專長但經營年限不足的外國保險公司來華創造了條件,有利於進一步豐富保險市場主體和保險專業服務,促進保險業高品質發展。銀保監會將立即啟動相關法規修改。

2020年取消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

關於將原定於2021年取消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的時點提前到2020年,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2018年,中國宣佈將合資證券、基金管理和期貨公司的外資投資比例限制放寬至51%,三年後不再設限。目前,外資股比放寬至51%的政策已落實落地,證監會于2018年發佈實施《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管理規定,已先後核準設立4家外資控股的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這位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加快完善配套安排,紮實做好上述開放措施的落實落地,提升開放環境下的監管能力,有效防範風險,確保開放工作有序穩步推進。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中國推出11條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 持續優化外資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