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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在網吧消費“被直播”起衝突 網路直播亟須法律來規範

如果要問現在手機上最火的APP是什麼?直播軟體當仁不讓。隨著遊戲直播、娛樂直播、戶外直播的興起,網路直播平臺的發展越來越繁榮,現在通過很多手機直播平臺可以自己做主播,直播自己的日常生活、興趣愛好,跟觀眾一起互動。有市民向記者反映,最近在一家網吧消費,一位做直播的小夥子讓他“被入鏡”,雙方因是否侵犯隱私發生衝突。對此,相關方面呼籲,網路直播亟須法律來逐步規範。

小夥在網吧消費“被直播”起衝突

市民羅先生近日給本報反映,7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和幾位朋友一起到西安北郊一家網吧玩遊戲,身邊的一名男子開著一款直播軟體,他本來沒覺得稀奇,因為現在有很多人喜歡看別人直播並打賞禮物。但是,他起身上廁所經過該男子身後時發現,對方不是在看別人直播,而是自己在做主播,使用手機和網吧電腦的攝像頭,直播其他人上網的情況。他覺得自己的隱私被洩露了,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被在網路上直播出去,感覺心裏非常不舒服。

羅先生説,他隨後把情況告訴給一起上網的幾位朋友,大夥有了思想準備後,邊上網邊看那位搞網路直播的男子,對方似乎意識到了什麼,迅速將手機收了起來。可是過了一會,對方又拿出手機開始直播,並且不時拍攝包括他和他朋友在內的周圍上網者,他覺得這名男子的行為已經侵犯到了自己的隱私。

“隨後,我和幾位朋友上前與該男子交涉,希望他停止直播,但這名男子不聽勸,雙方發生了爭執。”羅先生説,在論理的過程中,對方承認自己是在直播,但直播的內容是他自己的活動,可能在換角度的時候會拍到別人,但都是無意的,他並沒有走到哪位上網者身邊故意拍特寫。他們雙方為此爭執甚至相互推搡,後來被網吧工作人員勸開,為了不節外生枝,他和朋友們離開了網吧。

羅先生認為,目前在公共場所拿手機直播的人並不在少數,路人是不會關注的,偶爾入鏡也沒有什麼關係。但是,每個人都有隱私權,沒有徵得別人的同意,就把別人拍進視頻放到網上,顯然侵犯了別人的隱私。他覺得,在公共場合直播拍攝,至少需要告訴周圍的人自己是在直播,避免他人誤入直播畫面。

對於羅先生的遭遇,大學生小秦則持不同意見,她認為全民直播時代已經來臨,只要不是為了牟利,在公共場所直播不應該受到約束和指責。她舉例説,今年“五一”期間,她和同學去曲江大唐不夜城遊玩,就在手機上下載了一個叫“映客”的APP,簡單地註冊後就打開了攝像頭,邊遊玩邊進行直播。

第一次直播也不知道怎麼操作,她就傻傻地跟觀眾們介紹自己眼前的場景——“這是大雁塔、這是大唐不夜城、這是雕塑、這是花燈、來這裡遊玩的人流如織……”自己走到哪,把鏡頭對到哪,雖然不是故意去拍攝哪位遊客,但無意間總會把一些過往行人給拍進去。

“期間,竟然有網友説,‘我看見自己了,請問您是哪位?在大唐不夜城的哪個位置?’哈哈,直播過程中竟然還有人在畫面上看到了自己,我説出自己的衣著打扮後,一名小帥哥突然出現在了我眼前。直播就是這麼神奇,雖然觀眾誰都不認識誰,但直播讓我們倆遇見了。”小秦興奮地説,直播到雁南二路後,她發現居然有481個人在看她的直播。

直播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權和隱私權

針對羅先生和大學生小秦的遭遇和看法,陜西合恒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志山説,直播要分是否是以營利為目的。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直播,且在他人不知道的情況下讓他人“出鏡”了,這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如果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讓他人“出鏡”,則是侵犯了他人隱私權,因為在網吧這樣的公眾場合,別人可能正在通過聊天軟體聊天,從而造成資訊外泄。年輕人喜歡新鮮事物無妨,只要是直播只涉及自己,無礙他人就無傷大雅。

李志山認為,近幾年來網路直播日漸繁榮,一些人利用網路直播平臺開始盈利,就像上班一樣賺取薪資,背後有個人行銷也有推廣平臺。無論如何,不管是個體還是群體,都屬於一種正常的行銷模式。一些網路主播為了吸引眼球,想盡各種辦法賺取粉絲打賞和點讚,從而從中獲利。

侵犯肖像權,是指沒有經過他人同意,擅自盜用他人肖像的行為去盈利,就算沒有盈利也屬於違法行為。而網路直播這個平臺幾乎都是以盈利為目的,很少有主播幾個小時説唱逗樂是為了讓你開心,而去單純的義務勞動。所以,沒有經過本人同意,擅自網路直播他人是可以算得上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同時也是違法的行為。如果涉及隱私,還侵犯了隱私權。

“就像小時候我們上政治課,我記得書本裏説過,如果影樓覺得你在他那裏拍的照片不錯,未經本人允許,擅自將你的照片放在他的店舖作為優秀樣片向其他顧客宣傳,從而獲取更多的拍攝訂單,這也是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更何況這種赤裸裸的網路行銷直播。”李志山説,但他覺得,有些人喜歡戶外直播,直播的時候路人剛好經過進入鏡頭,這也是無心之過。當然,如果主播直播中言語過激,或者説到一些關於被“入鏡”人的話題,被“入鏡”者可以進行合法的維權。

如何界定網路直播中隱私權

李志山説,網路直播作為新事物,一方面能促進網路文化發展,擴展網路傳播渠道,滿足公眾知情權;另一方面卻在保護隱私權等人格權利方面帶來新的問題。特別是最近“水滴直播”中存在的諸多熱議問題,集中反映出網際網路時代隱私權範圍需要司法實踐和學術研究的進一步討論。多數法學界專家認為,隱私的認定應當以是否經過權利人的同意為首要條件。網際網路直播如果不經過本人同意,特別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公開相關人的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很有可能會造成侵權。

但也有人認為,在國外尤其是在美國,是從公和私的角度來區分隱私問題,公共領域以外的部分,就應該是屬於私人的空間或是私人的領域。中國的隱私權最開始更多的是從隱私角度出發的,隨著網路的傳播,公共領域、公共空間的擴展,逐漸地開始接受英美法係隱私的概念。從産生的角度上而言,中國的隱私是小隱私的概念,國外是大隱私的概念,因為在西方法律體系裏面,肖像權、姓名權都可以放到隱私權之中進行考慮。

“可以從主觀性隱私和客觀性隱私去理解隱私權問題。”李志山説,一方面,基因資訊、病歷資料、犯罪記錄等在個人資訊保護領域被稱為敏感資訊,或者是核心領域的資訊,這些資訊必須經過權利人的同意才能披露,這屬於客觀性隱私。但另一方面,進入公共空間的私人活動,他人未經過同意披露,是否會造成侵權,這屬於主觀性隱私的問題。主觀性隱私,不經過他人同意,在公共利益與公共空間中適當的讓渡是合理的。

有專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在區分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的基礎之上,明確提出了“私人活動”這一概念,就是考慮到公共場所的私人活動隱私權的保護問題。公共利益作為磐石一般堅挺地存在到現在,有其必然的存在價值。公共利益不同於公共空間,公共空間尚有暫存的餘地,但是公共利益始終處於個人隱私權的金字塔頂端。

網路直播需要法律來逐步規範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直播者拍攝的內容五花八門,涉及各個方面。打遊戲的、住旅店的、喝咖啡的、教室裏自習的,甚至是街邊駐足的,只要願意,都有可能把實時的視頻分享到各大直播網站上。

公共場合做直播讓過路人出鏡,這樣的做法合適嗎?真的沒有人在意“被直播者”的意願嗎?西安一家網路公司技術總監付先生説,手機直播是一種新鮮事物,年輕人好奇心重,喜歡嘗試可以理解。年輕人在公共場合拍攝一些圖片、錄影一般來説是不違背法律的,因為本身是在公共場所,但一定要謹慎。如果在公共場所不加節制地對別人的行為進行直播,對別人是一種不尊重,在法律上也是不合適的。網路直播作為新鮮事物,還需要法律來逐步規範。

而對於直播平臺來説,有哪些責任義務與法律規範呢?付先生説,網路直播作為分享經濟的一部分,直播類分享型平臺的責任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如果私人權利受到侵犯,通知平臺刪除後,平臺有義務將不當或不法內容下線。

付先生認為,這種直播類分享型平臺責任的承擔,基本無異於普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承擔。需要平臺嚴格把控審核機制,而且對於其中的主動機制來説,劃分出嚴格禁止領域,以及對應地通知舉報通道。作為網路平臺的提供者,應該明白,自己的義務與行業發展的程度有關,如果把注意義務提高到無法盈利的高度上,那麼可能會以失去更多的公共資源為代價。另外,對直播類分享型平臺加設一個監管機制,按照平均水準劃定標準,這樣可能更有利於保護私人權利,同時,對於平臺也是一個很好的提醒與防範。

“網路平臺有義務審核直播者上傳內容,傳播設備與機制、播放警示義務都要考慮齊全。”付先生説,尤其是對於分享型平臺,更要隨時關注法律後果與風險。在直播中,直播者是強勢方,而被不經意直播的自然人是弱勢方,平臺應該要嚴控平臺責任,不能聽之任之。(記者 趙麗莉 

來源:三秦都市報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小夥在網吧消費“被直播”起衝突 網路直播亟須法律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