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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將出臺實施慈善法辦法慈善組織可與受益人簽訂資助協議
5月29日,陜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繼續舉行分組審議。《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草案修改二稿)》提請審議,對慈善組織的財務管理作出明確具體的規範,對“個人求助”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增加了規範受益人使用救助財産的行為的條款。
對慈善組織的財務管理,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第十三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和監督制度,按照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專戶管理,保證會計資訊真實完整。
草案修改二稿對第二十七條“個人求助”進行了修改完善,補充了風險提示內容,規定“個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佈求助資訊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資訊屬於個人求助行為,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資訊”,並對獲得款物的使用作了要求,明確“求助獲得的款物應當用於求助目的”。
草案修改二稿對受益人使用救助財産的行為作出了規範,增加的第三十七條規定:“慈善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與受益人簽訂資助或者服務協議。慈善組織對受益人的資助或者服務目標已經實現的,有權終止資助或者服務協議,受益人或者其委託的財産管理人應當將剩餘資助財産退還慈善組織”。
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第四十一條“志願者鼓勵”,第四十三條“慈善活動鼓勵”。根據第四十一條,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慈善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慈善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慈善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給予優待。
記者 文晨
來源:陜西傳媒網 責任編輯:姬雯
(原標題:陜西將出臺實施慈善法辦法慈善組織可與受益人簽訂資助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