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的相關問題
編者按
11月28日、29日,國家工商總局在天津市舉辦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培訓班。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三處處長王翔、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教授等專家分別就《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的相關問題、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度與法理等主題進行授課。本報特將授課內容予以整理編發,以饗讀者。
《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9月2日通過、12月1日實施,至2017年已實施了24年。2015年,國家工商總局開始啟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工作。2017年11月4日,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三個方面的修改,包括與其他相關法律進行分割、對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規則的完善和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責任予以加強。
與其他相關法律進行分割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其他有關法律進行分割,主要涉及兩部法律。
一是與《反壟斷法》進行分割,刪除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裏涉及《反壟斷法》的四個條款,分別是涉及公有企業排除競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傾銷和搭售。嚴格來講,這涉及兩個行為。一類是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由於《反壟斷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專門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的更全面具體,所以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刪去了這一條款。另一類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公有企業排除競爭、傾銷和搭售是典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形式,而《反壟斷法》第三章專門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作了規定,所以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刪去了含有這些內容的條款。
二是與《招標投標法》進行分割,刪除《反不正當競爭法》涉及招標投標的條款。目前,《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已經施行,對招標投標的規定更為全面具體,所以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刪去了這一條款。
對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規則的完善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11類,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刪去5類,又增加了涉及網際網路的一類行為,共7類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是對混淆行為的完善。澄清了混淆行為的概念,擴展了混淆行為的內涵,強調了誤認為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商品存在聯繫,強調混淆行為存在的前提(被混淆、被倣冒的對象)的標識有一定影響的情況,對倣冒的商品標識重新作了列舉,除了商品標識、名稱標識和域名,還增加了“其他”“等”字,涵蓋實踐中可能造成混淆後果的行為。
二是對商業賄賂相關條款的修改,明確了商業賄賂的對象、範圍。賄賂的對象包括三類,分別是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及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注意的是,商業賄賂與《刑法》中的賄賂不完全一樣,賄賂的手段及主體範圍都不同。另外,明確了經營者員工賄賂應當認定為經營者行為,即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除非經營者有證據證明員工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
三是對虛假宣傳相關條款的修改,包括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虛構交易量和用戶評價進行虛假交易。所謂虛假交易就是沒有真正的交易,最終目的還是通過宣傳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了對利用虛假交易進行虛假宣傳的針對性規定,規制銷售狀況和用戶評價作虛假宣傳的行為。
四是規範了商業秘密的行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了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進一步明確了商業秘密的定義,將“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改為“具有商業價值”,“採取保密措施”前面加了“相應”變成“採取相應保密措施”;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五是對有獎銷售相關條款的修改。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這部分沒有作出較大修改,明確了有獎銷售的資訊應該明確、不影響兌獎,不能使用謊稱有獎或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不超過5萬元。
六是對商業詆毀相關條款的修改。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改為“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者誤導性資訊”。商業詆毀和虛假宣傳相類似但有所區別。相類似是兩者的內容都是虛假資訊,而兩者區別在於虛假宣傳是宣傳的自己的産品,商業詆毀可能針對其他人的産品或競爭對手的産品。需要注意的是,商業詆毀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適用主體是最嚴格的,必須是“競爭對手”,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七是增加了規制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款。網際網路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傳統的不正當競爭在自然領域裏的延伸,實際上屬於傳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一類是網際網路領域特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利用技術壟斷市場、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來進行以及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的産品正常運作三個要素。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三項網際網路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産品或服務中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産品或者服務;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産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此外,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了一個兜底條款,規制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産品或者服務正常運作的行為。
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責任予以加強
《反不正當競爭法》這次修改的條文雖然不多,但是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責任確確實實加重了。例如加重行政責任,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增加了行政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以採取現場檢查、查封扣押、查詢銀行賬戶等措施,同時對這些措施的行使程式作了一些限定。如執法機關在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檢查時,要有主要負責人批准立案才能採取相應措施;對其中的查封扣押和查詢銀行賬戶規定則更嚴格,得經市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批准。二是加大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了關於行政責任約束的規定,在民事責任上明確了民事責任、民事賠償的計算方法。此外,按照剛通過的《民法總則》的一般要求,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確定了民事責任優先的原則。一個人因違法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處罰款罰金,而財産不足以同時支付,此時要優先支付民事賠償,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
來源:中國工商報 責任編輯:姬雯
(原標題:《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