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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經濟帶環境污染犯罪可從重處罰
隨著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多發高發,執法司法機關普遍反映實踐中存在著確定管轄難、調查取證難、司法鑒定難、法律適用難等突出問題,亟待通過頂層設計予以解決。
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首次就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聯合出臺《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要求統一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依法準確有效懲治環境污染犯罪,形成各部門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據最高檢新聞發言人王松苗介紹,《紀要》堅持問題導向,努力破解當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15條分別針對15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難點問題,特別是對單位犯罪認定、犯罪未遂認定、主觀過錯認定、嚴格適用不起訴和緩免刑以及案件管轄、司法鑒定等近年反映比較集中的具體問題,作出明確具體規定。
此次《紀要》也對長江經濟帶區域污染環境犯罪規定了相關從重處罰的情形,規定對於發生在長江經濟帶11省(直轄市)的跨省(直轄市)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將從重處罰。本報記者 彭 波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姬雯
(原標題:長江經濟帶環境污染犯罪可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