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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公檢法組合拳嚴懲13種拒不執行行為

昨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陜西省人民檢察院、陜西省公安廳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將對13種行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重點打擊,直指拒不騰退房屋等執行難點。

“老賴”拒不執行將移送公安機關

省高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韓玉軍介紹:2016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判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133件,其中以公訴方式判處案件116件,以自訴方式判處案件17件,共計追究179名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陜西省在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截至目前仍有近執行案件的1.5‰

三分之一的法院未向公安機關移送擬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案件,移送擬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比例僅佔全部執行案件的1.5‰。在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擬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中,僅有四成左右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法院審理後,最終實際判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數佔全部執行案件的只有0.2‰左右。

為此,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印發《意見》,其中明確,被執行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執行法院將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及時提起公訴。

法院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決定實施司法拘留,被司法拘留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請求同級公安機關協助搜尋、控制,公安機關應予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執勤中發現查控對象,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通知人民法院。

向13種拒不執行行為説“不”

根據《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中“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也就是説,如果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受到刑罰。

涉及財産的: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産或者無償轉讓財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産,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産,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産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涉及暴力抗拒執行的: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産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記者石喻涵

來源:陜西傳媒網  責任編輯:姬雯

(原標題:陜西公檢法組合拳嚴懲13種拒不執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