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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違法花樣翻新 監管執法高壓不減

近期,多家上市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一時間上市公司信披違法違規行為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同時,信披違法違規行為也成為證監會打擊的重點。上半年,證監會立案調查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件39件,同比增長50%;辦結17件,其中查實16件,成案率94%。

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當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出現了一些“新花樣”,應該嚴查、嚴懲、嚴防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問題,顯著增大信披違規的懲戒力度,適度擴大證券稽查部門許可權,有序引導市場參與者舉報。

信披違法新花樣頻出

“隨著證券監管稽查執法力度的加大,我國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規的數量逐漸降低,資訊披露的品質也逐漸提升。”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負責人田利輝認為,不過,總體來看,仍存在披露資訊失真、披露不規範、披露不充分或者披露延遲的現象。同時,資訊披露違規的手法日漸複雜,違規的方式更為隱蔽。

具體來説,田利輝表示,個別上市公司違背資訊披露的真實性原則,多種手段進行會計操縱,弄虛作假,粉飾財務資訊。而且,今年有9家公司甚至未能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當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問題中出現了準則扭曲式應用、資金隱蔽式轉移、責任敷衍式履行、資訊選擇式披露等種種新花樣。有企業濫用會計準則、虛構經營業務、編造國外工程,有企業利用違規擔保、使用存款質押、不披露各種隱蔽的資金佔用,有企業隱匿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環保問題的各種實質資訊,有企業別有用心地進行資訊自願披露,譬如通過發佈未經核實的行業數據來引發股價異動獲利。

中原證券研究所所長王博認為,當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披露存在一些新情況。一是相關披露規則變更時,上市公司沒有注意到變化導致的違規披露。如最新的減持新規要求減持時事前中後都要進行披露,但是就會出現上市公司減持不完全披露的情況。二是上市公司違規披露行為越來越隱蔽,甚至存在技術上的障礙,對披露資訊的真實性難以確定。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表示,當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出現了一些“新花樣”,主要體現在財務資訊作假方面。第一,通過虛構交易、增加存貨價值等方式,虛假增加企業利潤。第二,濫用會計準則,通過提前確認收益、跨期調整成本等方式,隱蔽增加企業利潤。

細數違法違規重災區

王博認為,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違規重災區有以下四個領域。

一是會計資訊披露品質低。一些上市公司為了一些特定的目的,採取各種操縱手段,弄虛作假,粉飾公司的各項指標和財務數據,使得對外披露的資訊與企業的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二是誇大預測誤導預期。預測性財務資訊的披露屬於自願披露範疇,證券法中對其沒有強制披露的規範要求,因此上市公司容易借助誇大業績增長預測,來影響投資預期,虛高股價和市值,以此達到融資的目的。

三是資訊披露不及時。時效性是會計資訊披露的核心要素之一,滯後披露,必然減弱了市場相關性和信號價值。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披露資訊,就是為了向投資者快速傳遞公司經營及財務資訊,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當前,故意滯後披露進而干擾股價的現象並沒有消除。

四是遺漏隱瞞關鍵資訊。從公司的角度考慮,充分完整的披露資訊會增加成本,同時會使公司相對透明地展示在投資者面前,許多上市公司擔心資訊披露對企業造成的負面影響,對於本應該正常披露的資訊沒有完整披露。

潘向東認為,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存在一些重災區。一是財務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包括隱瞞股東權益變動、股權質押、對外擔保、關聯交易,以及通過虛假交易、濫用會計準則進行財務資訊造假等。二是重大事件披露規範違法違規。重大事件往往會造成上市公司股價大幅波動,上市公司便隱瞞、不及時公佈一些重大訴訟案件、處罰事件、重大合同和交易事件等。三是環保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近幾年環保加強,受處罰的公司也在增加,但是很多公司隱瞞處罰資訊。

仲介機構監管需進一步加強

證監會通報上半年查處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件情況時表示,按照仲介機構勤勉盡責與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同步關注的工作原則,今年上半年證監會對11家證券仲介機構啟動調查,同比增長22%,涉及證券公司3家、會計師事務所5家、評估機構2家和律師事務所1家。“企業資訊披露問題往往和仲介機構的勤勉和審慎程度有關,在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規的懲戒中,需要對於存在問題的仲介機構予以嚴懲。”田利輝認為,只有仲介機構違規成本高於其不作為或者胡作為的收益,才能讓收費不菲的仲介機構成為有效引導企業遵循證券市場規則的重要主題。

王博表示,上市公司許多虛假資訊披露行為都與仲介機構有關,仲介機構在工作中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沒起到應有監督作用。嚴格監管需要軟硬兩手抓:一方面,對於“不作為,胡作為”的仲介機構加強懲戒力度。另一方面,激勵和引導仲介機構改善這一狀況,如建立仲介機構的聲譽機制,督促仲介機構勤勉盡責,意識到自己不盡責可能導致的聲譽風險,減少仲介機構短視的行為;鼓勵仲介機構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産權結構形式,著重發展有限責任合夥制形式,増強仲介機構的獨立性。第三,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曝光違規行為,提升仲介機構的責任意識。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過程中對仲介機構的監管很重要,仲介機構是遏制資訊披露違法違規的重要一環。”潘向東強調,仲介機構在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過程中,應遵守相關規定,盡職盡責,把好資本市場大門。但是很多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件中,都可以發現仲介機構不作為,甚至和上市公司聯合作假現象。因此,有必要加強對仲介機構的監管。

潘向東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對仲介機構監管:第一,完善法律法規,明確仲介機構在資訊披露中的責任,保障資訊披露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第二,引導仲介機構加強自律,盡職盡責,嚴格遵守工作流程,做好資本市場“守門員”角色。第三,加大對仲介機構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資訊披露違法違規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仲介機構應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對於做得好的仲介機構應給予獎勵。

多措並舉強化信披監管

“應該顯著增大信披違規的懲戒力度,適度擴大證券稽查部門的許可權,有序引導市場參與者的舉報。”田利輝建議,只有公開,才能公正;資訊披露是證券市場規範建設的重中之重,需要嚴查、嚴懲、嚴防資訊披露的違法違規問題。

針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監管,王博建議,一是違法披露的懲處力度要加大。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資訊披露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多為行政責任,在與違法的資訊披露帶來的經濟利益相比,處罰成本較小。因此,應該增加處罰力度,對於存在違法披露資訊行為的上市公司,尤其是情節比較嚴重的,要給予重罰,在經濟上採取高額罰款,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只有處罰結果真正觸及有關人員或者公司的切身利益,處罰才會有效。

二是大力推進退市制度。上市公司違法披露,有意欺騙投資者,干擾市場運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應當嚴格處理,甚至不排除包括退市在內的強制手段。對於違法披露的上市公司,可根據情節罰款並移交證券交易所,考慮暫停、取消或剝奪其上市資格。

潘向東認為,當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監管存在以下改進空間:第一,加強監管協調。雖然證監會是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監管的主體,但是作為資訊披露重要內容的財務報表是根據財政部會計制度制定的,政府部門之間缺乏協調,給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提供了便利,未來應加強監管協調。第二,完善法律法規,加大違法違規懲罰力度。我國資訊披露違法違規事件比較多的原因之一是懲罰力度不大,違法成本較低。應完善法律法規,合理上調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第三,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有效性有待提高。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僅滿足於強制性的資訊披露要求,缺乏主動披露資訊的積極性,而且披露的資訊品質不高,缺乏合理解釋及前瞻性。要引導企業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及時、有效、專業地披露資訊。

對於不同行業,潘向東表示,資訊披露監管應重點關注不同的內容。第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監管,要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服務。對於過剩産能領域的企業、僵屍企業,資訊披露監管應重點關注財務資訊是否完善、有效,是否虛增利潤。第二,涉及民生的食品、醫藥行業,資訊披露監管應重點關注上市公司是否詳細披露了生産經營資訊,是否披露訴訟案件、行政處罰等涉及安全的重大事件。

潘向東建議,第一,在法律法規上調整處罰力度。法律法規經常滯後於現實,我國一些法律法規對於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較小,造成違法成本太低。為了增強執法威懾,應與時俱進合理上調處罰力度,特別是對於涉及民生的食品、醫藥行業,更應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

第二,明確違法違規行為標準。我國關於資訊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大量“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等主觀詞彙,缺乏具體評判標準,這為減輕處罰提供了空間,應進一步明確處罰標準。

第三,加強政府部門之間溝通協調。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件,經常是多種違法行為交織在一起,有些甚至涉及刑事犯罪,但由於資訊不對稱、不完全,證監會無法掌握完全資訊。因此,政府部門之間要緊密合作,加強溝通協調,防止監管空白。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姬雯

(原標題:信披違法花樣翻新 監管執法高壓不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