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産經

法官評小額民間借貸:易引發經濟犯罪和暴力催債

近年來,日漸活躍的民間借貸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發展,但因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管束之外無序發展,不僅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還易引發經濟犯罪,滋生暴力行為。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對近年審理的由民間小額貸款引發的刑事案件進行專題調研,顯示此類案件涉案金額巨大,涉及領域廣泛且人數眾多,容易引發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

事例

欠債遭拘禁跳樓自殺

據北京市二中院刑二庭副庭長陳勝濤介紹,2015年至2017年,市二中院共審理因民間小額貸款引發的刑事案件20余件,犯罪金額達一億余元,涉及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等多項罪名,涉及索債型犯罪和衍生型犯罪兩種類型。

“索債型犯罪係因債務人缺乏誠信意識或沒有還款能力未及時還款,債權人採用偏激方式暴力索債引發。”陳勝濤表示,該過程引發包括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內的人身傷害案件,或因拘禁、威脅債務人引發非法拘禁案件,或因財物的損毀引發故意損害財物案件。此外,還呈現出索債人員職業化、放債索債産業化,團夥作案的特點。

在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害人魏某受其姐夫陳某所托,以其名義向邵某借款90萬元,月息為1.8%。後陳某因生意虧損未及時還款,邵某委託王某等人向魏某索要欠款。王某等人在豐台區一大廈拘禁魏某,限制其人身自由,討要欠款。期間,有侮辱、體罰行為,致使魏某在被拘禁地點跳樓自殺死亡。經審理,市二中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王某、梁某、呂某12年、10年、9年有期徒刑。

特點

催生大量專業放貸人

在衍生型犯罪中,一些小貸公司為獲取資金向金融機構騙取貸款或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部分集資詐騙犯罪分子虛構“高回報、低風險”項目,唆使被害人以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方式向民間小貸公司貸款進行投資,案發後不僅投資款血本無歸,抵押的房屋也難以收回,損失慘重;還有少數借款人欠下高利貸後騙取銀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或詐騙他人財物。

二中院表示,民間小額貸款引發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額巨大,案件涉及領域廣泛,人數眾多,社會影響大,容易引發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當前,民間小額貸款出現由傳統親朋好友間借貸,向以牟利為目的的第三方陌生關係代理的發展趨勢,由此催生了大量專門從事收放貸業務的擔保、投資公司和非法錢莊,專門對外放貸賺取高昂利息。

分析此類案件多發的原因,法官表示,一方面,社會閒散資金日趨增多,但民間資本投資缺乏有效引導,給以高息回報為誘餌的詐騙活動提供了機會;另一方面,部分流動資金不足的投資者在投機逐富心理驅動下,處理名下不動産參與投資活動。高利貸行為在民間借貸的合法外衣下,存在一定的隱蔽性,規避法律能力較強,監管部門難以及時掌握有關情況,打擊犯罪難度較大。

■法官提示

面對高回報産品 市民不要急著投資

犯罪分子往往會利用部分群眾急於投資和疏于防範的心理,再利用民間小額貸款讓被害人陷入投資陷阱。面對高回報産品,投資人應冷靜分析,比較收益與風險,審慎參與;在處理名下不動産進行投資時更應慎之又慎,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債務人遭遇暴力催收行為應及時報警。

此外,加強行業監管,從源頭上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對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借款利率、雙方的權利義務、資訊披露、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使民間借貸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顏斐)

來源:北京晨報網  責任編輯:李芮

(原標題:法官評小額民間借貸:易引發經濟犯罪和暴力催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