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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讓共用經濟行穩致遠

如今,“共用”日漸融入我們的生活。依託網際網路和資訊技術的深度應用,資源在不同空間、不同主體之間快速多元共用越來越成為常態。國家資訊中心發佈的《中國共用經濟發展年度報告(2018)》顯示,2017年我國共用經濟市場交易額約為49205億元,比上年增長47.2%;預計未來5年,有望保持年均30%以上的高速增長。

共用經濟的迅猛發展給現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新課題,我們應該如何建立和完善相應法律制度,更好適應和推動共用經濟行穩致遠?

共用經濟信用體系如何建立?

2017年6月,江蘇南京,2000多名某共用單車品牌用戶向政府部門投訴押金無法退還。與此同時,共用單車被偷被毀、在共用平臺出租的房子被租戶嚴重破壞等用戶故意毀壞共用資源的事件也不鮮見。

“共用經濟的根基是信用,沒有信用的保障,就無法實現共用經濟的安全性。”北京大學中國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杜麗群教授認為,在共用經濟模式下,交易雙方的不確定性和資訊不對稱程度可能會更大,信用機構如果能夠有效地將共用經濟的參與者和消費者進行信用評級和披露,那麼消費者就能判斷哪個企業是誠信的,企業也可以通過消費者的信用等級來選擇服務對象。

“在搭建共用經濟平臺時,應首先建立起交易、信任及信用評價反饋機制,使得參與共用經濟平臺的各方不僅可以看到交易價格,而且能夠查詢到交易對象信用評級資訊。”對於通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來助推共用經濟的發展,杜麗群認為可以從3方面入手:一是加快培育專業的第三方信用仲介服務企業,構建用戶信用評級系統,通過跟蹤用戶點評共用平臺及供需雙方交易效果評價的數據記錄,對共用平臺及其客戶提供專業的交易信用評級服務;二是對共用經濟交易中的失信者進行公開披露,以失信懲戒遏制交易中的失信行為;三是採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線上注重與社交網路、電商平臺合作,線下整合工商、稅務、公安、法院、銀行等部門的信用記錄,建立起共用經濟網上信用平臺和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安全信用體系。

“未來共用經濟發展的深度、廣度將直接受到信用立法的制約,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對資訊數據的保護非常重要。”杜麗群認為,信用法律應明確哪些資訊是屬於不能披露的,對資訊的整理、收集、分析、發佈也應作出相應規定,同時明確失信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從而真正激勵守信者,懲罰失信者。

共用經濟從業者權益如何保護?

《中國共用經濟發展年度報告(2018)》顯示:2017年我國參與提供共用經濟服務的服務者人數約為7000萬,比上年增加1000萬;其中,共用經濟平臺企業員工數約為716萬,比上年增加131萬。

如今,“共用經濟平臺+個人”的用工模式漸成常態,這些被稱為“網約工”的共用經濟從業者可能會遇到一些諸如勞動權益保障等難題。前不久,某網約車司機載客時與私家車發生剮蹭,因未與平臺簽訂勞動合同,事後網約車平臺拒絕為司機理賠,保險公司也以非法營運為由拒絕賠付。最後,網約車司機只能自己承擔後果。

“‘網約工’面臨的身份困境,是該群體勞動權益保障的首要難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網約工”作為一種新型用工形式,在法律中尚無明確界定,其用工屬性到底是勞動合同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尚無定論。如果是勞動合同關係,那麼用工平臺就必須嚴格遵照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其繳納“五險一金”,承擔責任事故、工傷事故等賠償責任;如果是雇傭性質的勞務關係,則構成平等的民事合作關係,由合同法進行規範,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各自權利、義務。

“儘快消除這一新型用工模式在法律中的模糊地帶,是強化‘網約工’勞動權益保護的治本之策。”劉俊海建議,無論是勞動關係還是合作關係,“網約工”的基本權益應當得到保障,如果是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可以保障勞動者的人身權益;如果是合作關係,可以通過約定,由平臺或者自己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等方式來轉嫁風險。

“保障‘網約工’權益,需要網路平臺、‘網約工’自身以及政府、社會各方面的努力。”劉俊海建議,建立完善與之匹配的社會保障政策,做到精準施策;增強現行社保制度繳費標準的彈性,完善“網約工”的社保制度;明確“網約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確定平臺方的工傷保險繳費義務等等。

共用經濟要守住法律底線

共用籃球、共用雨傘、共用充電寶……當前,各種共用經濟概念和項目層出不窮,有人質疑:不少共用模式,不僅不是共用經濟所倡導的“激活閒置資源,優化資源配置”,反而衍生新的浪費。

國家資訊中心辦公室副主任張新紅認為,“共用經濟”是一種發展理念,然而實踐的發展遠遠比理念的成熟要快得多。目前,共用經濟還處在一個從導入期到成長期的轉型過渡階段,離成熟尚有距離,更談不上過度。只要一種共用模式不違反法律,就應儘量用包容、創新的態度去看待。有時候,各類共用模式的層出不窮,既是經濟活力釋放的體現,也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其中出現的爭議和問題都能在此後的發展和完善中得以解決。張新紅認為,可以將“能不能發展起來”,作為一種共用經濟模式是否成立的界定標準,而這個標準最終要靠市場優勝劣汰來決定。

“當然,共用經濟也要守住法律底線。”張新紅表示,現實中一些渾水摸魚的不法分子,企圖把共用經濟變成圈錢工具,對於各類打著“共用”旗號的違法犯罪行為,相關部門應嚴厲打擊。對共用經濟的包容鼓勵,並不意味著放任自流,企業要想在共用經濟業態中贏得競爭優勢,合規運營才是關鍵。倪 弋 李福妃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李芮

(原標題:法治讓共用經濟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