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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防風險“劍指”虛假、欺騙性外匯交易

真實、合規,本是各類用匯主體應當嚴守的“紅線”,但是在實踐過程中,“紅線”卻不時被觸及。

今年以來,外匯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依法嚴厲查處各類外匯違法違規流出和流入行為,打擊虛假、欺騙性外匯交易行為,維護外匯市場穩健運作,切實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

外匯局4日下午公佈了24起外匯違規典型案例,彰顯了監管部門維護真實、合規,打擊虛假、欺騙的決心。

  打擊無盲區:查處非法流出、流入並重

上證報記者注意到,本次公佈的案例涵蓋了個人、企業、銀行等各類主體。從案例類型看,囊括了逃匯案、外匯違規匯入案、非法結匯案、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等,既有資金流出案例,也有資金流入案例。

外匯局管理檢查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梳理案例可以發現幾類特點:其一,體現均衡檢查思路,查處資金非法流入、流出並重,打擊無盲點、無盲區;其二,集中于當前外匯檢查的重點領域,如內保外貸、轉口貿易和分拆逃匯;其三,基本圍繞虛假、欺騙性交易,這也是外匯管理重點查處的交易類型;其四,體現“過罰相當”原則。

檢查人員如何在多如牛毛的貿易往來、結售匯中發現線索?據介紹,線索來自於多渠道:一是外匯管理部門每年有例行檢查計劃,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一些違規行為;二是公眾發現違規交易線索,向外匯管理部門舉報;三是外匯管理部門內部加強非現場檢查,通過大數據分析掌握一些線索;四是金融監管作為系統性工程,部委之間有合力,其他部委發現涉嫌外匯違法違規的線索也會向外匯局通報。

  辨別虛假交易:抽絲剝繭、層層“坐實”違規行為

在天津濱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匯案中,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該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經提貨的海運提單,對外付匯4651.8萬美元。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電子有限公司虛構資金用途辦理資本金匯入999.99萬美元,結匯後供個人挪作他用,未用於公司正常生産經營活動。

“有些案例中主體的外匯業務,偽裝成正常的貿易行為、投資行為或者個人資産轉移,屬惡意違規,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外匯局管理檢查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外匯局始終秉承著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方向,但與此同時,對於投機套利、資産脫實向虛等行為,一直持嚴厲打擊的態度,嚴防虛構交易來實現轉移資金的目的。

上述天津濱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為就構成了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金額巨大,性質惡劣,外匯局對其處以罰款1105萬元人民幣;徐州海盛電子有限公司的行為則構成非法結匯行為,外匯局對其罰款123.4萬元人民幣。

在上述兩起案件中,為了構造虛假交易,企業均進行了掩飾性的安排,需要檢查人員抽絲剝繭,層層核實,搜尋交易的虛假性。“一個謊言需要無數謊言去圓,過程中總會有破綻。”外匯局檢查人員表示。

以轉口貿易為例,一般而言該類貿易中資金跨境流動、貨物兩頭在外,很難查實交易行為,各類主體有“空子”可鑽,所以轉口貿易暴露出的虛假交易較多。

在實踐中,檢查人員往往通過非現場檢查發現企業外匯收支不匹配,進而赴企業現場檢查。企業會提交事先準備好的提單,以證明有貿易往來。若交易是虛構的,貿易單據會暴露很多瑕疵。

上述檢查人員介紹,以前企業虛構貿易,普遍使用較低劣的手段,如直接塗改提單,或把其他公司的名稱改為自己公司的名稱。“現在造假行為越來越五花八門,比如使用境外的提單或者重復的提單,貨權單證已經證實不了虛假交易。”

外匯管理部門的檢查手段也越來越豐富,不斷更新以適應需要。上述人士指出,這種情況下,檢查人員會通過調取企業的賬目資料,檢查庫存真實性、物流情況,核查倉單等方式發現問題。

“比如,我們以前查過的很多企業,內貿公司忽然做起轉口貿易,服裝貿易忽然做起大宗商品,這類情況很可疑,我們就會去現場檢查企業的貨物庫存、利潤點、貿易下家、與下家資金往來,層層追查就可以看出問題在哪。”上述人士介紹。

 從嚴管理“看門人”:呼籲金融仲介盡職審核

在24起案例中,有10起違規主體是商業銀行,案件類型有違規辦理內保外貸、違規辦理結匯、違規辦理轉口貿易等。

例如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間,某銀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購付匯時,在存在貸款使用報文內容無法辨認、展期意向函未體現擔保項下資金使用情況、履約金額大於貸款金額等明顯問題的情況下,未按規定對擔保項下資金用途、資金使用情況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外匯局對該行沒收違法所得67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120萬元人民幣。

上述案例並非個案,暴露了目前銀行在執行外匯真實性審核時的頑疾。外匯局管理檢查司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外匯執法進一步加強對銀行真實性審核責任的關注。“從實踐上看,我們發現了很多銀行審核不嚴、不到位,有些是瑕疵,有些構成了外匯違法違規行為。”

對於這類行為,外匯局一旦發現即會嚴肅查處,既警示違規銀行,也向社會傳遞銀行作為仲介應做好“看門人”的理念。上述負責人指出,銀行作為仲介機構,應該更為有效地建立內控體系和制度,更好地貫徹踐行展業原則的相關要求,更好地按照外匯管理法規,把握業務真實性以及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的職責,從根本上有效地維護外匯市場的經營秩序,保障實體經濟健康發展。

來源:上海證券報  責任編輯:姬雯

(原標題:外匯局防風險“劍指”虛假、欺騙性外匯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