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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原産美國、歐盟、日本進口苯酚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商務部網站26日消息,于2018年2月2日收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西薩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國藍星哈爾濱石化有限公司、實友化工(揚州)有限公司和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苯酚産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産于美國、歐盟、南韓、日本和泰國進口苯酚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産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同類産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産品對國內産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商務部的初步審查,申請人和支援申請企業苯酚的産量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均佔同期中國同類産品總産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有關國內産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

申請書主張,原産于美國、歐盟、南韓、日本和泰國的苯酚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向中國出口銷售。申請人依據合理獲得的證據和資訊,在申請書中以美國、歐盟、南韓、日本和泰國國內市場苯酚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以中國海關統計的美國、歐盟、南韓、日本和泰國申請調查産品對中國出口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在對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各種因素進行調整後,主張申請調查産品存在較大幅度的傾銷。申請書同時主張,申請調查産品進入中國市場數量大幅增長,價格大幅下降,對國內産業同類産品價格造成壓低,導致國內産業市場份額減少,銷售價格、稅前利潤總體呈大幅下降趨勢,投資收益率下降,國內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且申請調查産品的傾銷與國內産業實質損害存在因果關係。經審查,商務部認為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8年3月26日起對原産于美國、歐盟、南韓、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來源:證券時報網  責任編輯:姬雯

(原標題:商務部:對原産美國、歐盟、日本進口苯酚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