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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丟不保損”不能成為快遞潛規則

寄快件丟失了有賠付,快件損壞了卻不賠付?最近,成都市民李麗(化名)就遭遇了這樣的情況。家人通過某快遞公司寄來6罐奶粉,收貨後她發現一罐奶粉的包裝破損,當她跟快遞公司協商,卻被告知快件“保丟不保損”是行業規矩,不能得到任何賠償。對此,快遞行業人士表示,在沒有投保的情況下,消費者的快件遇到損壞,由於責任劃分困難、賠償尚無統一標準等原因,消費者很難得到相應賠償。(2月28日《華西都市報》)

近些年隨著電商經濟的崛起,我國快遞業發展迅速,快遞已成為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在郵寄貴重物品時往往會選擇保價,以期在快遞丟件或破損時獲得相應的保價賠付。然而,幾乎成為快遞業行規的“保丟不保損”條款,卻成為橫亙在廣大消費者面前的一堵隱形權利保護高墻,令人無奈和遺憾。

問題是,真的如行業人士所言,消費者寄遞快件過程中如果不保價,出現損壞、損失等,就得按快遞業“保丟不保損”行規,消費者得不到賠償?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快遞業“保丟不保損”一説或者説格式合同,減輕了其所要承擔的責任,卻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顯失公平,因而也就沒有法律效力。因為快遞業的行規不可能超越法律之上,不能取代郵政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

我國《郵政法》第47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可見在郵發快遞過程中,不管消費者有沒有保價,只要是由於快遞企業原因造成快件損失損害的,快遞企業都負有承擔損失賠償的責任和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由此也不難看出,快遞業不管是口頭或是書面,都不能單方面設立不公平的服務條款,比如“保丟不保損”。也因此,快遞業的“保丟不保損”規定雖然是行業普遍規則,但同樣違法和沒有法律效力,快件運送過程中出現損失損壞,相關快遞企業一樣得負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我國《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司法解釋,快遞業“保丟不保損”行規都是不公平、違法和站不住腳的霸王條款,依法理應被制止和打擊。

固然,快遞丟失、損壞都是小概率事件,但快遞公司提出“保丟不保損”行規條款,在個案上的表現是消費者心有委屈,快遞公司落得輕鬆;但從深層來看,這不僅明顯損害了具體消費者利益,更大大降低了快遞業的誠信度。而在快遞業發展的大環境下,這會降低消費者對快遞業的期望,制約快遞業進一步的大發展和盈利空間。小問題連著大發展。也因此,如何確保快遞消費者快件丟失、損壞時得到科學合理及時補償,也就成為一件急迫的大事。

公平面前無小事。快遞業的健康發展,有賴於經營者自覺,有賴於廣大消費者理性面對依法維權,更有賴於職能部門科學管理,監管得法。面對任何一個“潛規則”盛行的行業,只有消費者較真,更關鍵的是相關監管部門積極作為,行業陋習、霸王條款才會鬆動瓦解和扭轉,行業服務新規定、新氣象才會生根發芽。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姬雯

(原標題:“保丟不保損”不能成為快遞潛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