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生態安全和糧食安全的重要保障。7月26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針對我省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條例》立足破除機制障礙,填補制度空白,明確落實措施,重點從明晰部門職責、完善協調機制、加強基礎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制度設計。
生物多樣性自身的層次性和多元性特徵,決定了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系統性和整體性。“建立完善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統籌推進的工作機制,是當前生物多樣性保護亟待解決的問題,也是《條例》重點規範的內容。”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辦公廳一級巡視員石曉介紹,《條例》確立了綜合監管與分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機制,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綜合監督管理,在生物多樣性保護計劃編制、調查、監測預警與評估等方面發揮組織協調作用;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海洋、林業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有效開展調查、監測,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前提和基礎。針對生物多樣性資源家底不清、觀測網路不健全等問題,《條例》規定,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資源普查和調查;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建設定位觀測站和觀測樣區,開展生物多樣性觀測、監測;在調查、監測的基礎上,對生物多樣性受威脅現狀、珍稀瀕危程度以及生態價值開展綜合評估,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調整本行政區域生物多樣性紅色名錄、外來入侵物種名錄,並向社會公佈。為避免“數”出多頭,《條例》提出,更加注重整合部門資源,建立健全資訊聯合共用機制,實現數據共用,利用資訊化手段提升監測水準和預警能力。
山東瀕臨渤海與黃海,擁有典型的海洋生態系統和豐富的海洋物種。《條例》突出本省特色,專門對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加強對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推進砂質岸線修復、潮溝疏通、植被修復恢復、底棲生物增殖、鹽鹼地綜合治理等生態修復工程;二是對海洋生物綜合保育工作作出明確要求,實施近岸水環境與水生態一體化修復,加強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的生態保護與修復。
此外,《條例》還對建立生物遺傳資源以及相關傳統知識的獲取與惠益分享制度,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資金投入機制、生態補償機制、強化科技與人才支撐等作出了規定。(記者 劉一穎 實習生 滿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