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第一時間出臺省條例!山東這項工作全面步入法治軌道
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以下簡稱“鄉村振興促進法”)正式施行。在脫貧攻堅取得全面勝利之後,優先發展農業農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已成為新發展階段的重要國家戰略。鄉村振興促進法作為新時代推進“三農”工作、護航鄉村振興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其頒布實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歷史意義。
為全面貫徹落實鄉村振興促進法,山東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山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入貫徹落實鄉村振興促進法和《山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對於我省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及時總結“三農”工作的基本經驗,並將其法定化、制度化、規範化
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制定和施行,是“三農”領域的一件大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保障鄉村振興戰略全面實施的重要舉措,在“三農”工作重心全面轉向鄉村振興的時間節點上,意義重大。
鄉村振興促進法完善了鄉村振興戰略的制度體系。自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以來,中央先後印發《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中國共産黨農村工作條例》,並在“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描繪了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宏偉藍圖。
在此基礎上,將黨和國家關於鄉村振興的重大決策部署通過法定程式轉化為國家意志,制定出臺鄉村振興促進法,是貫徹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生動實踐。這些政策、黨內法規、發展規劃和國家法律,基於不同制度邏輯、從不同角度指引和促進鄉村振興,共同構成了實施鄉村振興國家戰略的四梁八柱,如期實現了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要求的“到2020年,鄉村振興取得重要進展,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基本形成”的階段性目標。
鄉村振興促進法凝練固化了農村發展的基本經驗。改革開放尤其是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們在鄉村發展、鄉村治理,特別是“三農”法治實踐中作了許多有益的探索,積累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及時確認、總結和凝練“三農”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經驗,並將其法定化、制度化、規範化,進而更加深刻地把握鄉村振興的基本規律,促進未來的改革發展,是鄉村振興促進法的重要使命。
鄉村振興促進法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了法治保障。法律相對於政策和其他制度而言,有更強的規範性和制度剛性。鄉村振興促進法不僅明確了鄉村振興的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而且壓實了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的各方責任,強化了各種資源要素保障,嚴格規範了鄉村治理活動和行為,使鄉村振興促進過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推進,為調整複雜的利益關係提供了法治指引,為“三農”領域的重大改革提供了法治依循。
強化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進鄉村振興的職責和任務
鄉村振興促進法分十章,共七十四條,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作出全面規定。該法立意高遠,內容豐富,指引性強,是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
在立法內容上,鄉村振興促進法可分為三個板塊。
第一板塊是促進目標、原則和總體要求。該部分明確了鄉村振興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農業農村現代化早日實現;鄉村振興是涵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和組織建設的全面振興;鄉村振興的基本指標是産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堅持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
第二板塊是促進領域和內容。鄉村振興是包括鄉村産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在內的全局性、系統性工程,“五大振興”要統籌推進、有序進行。
該部分從上述五個方面分別作出制度安排,既體現鄉村振興戰略推進的系統性,也突出不同工作領域的特別法治要求。如在産業發展中,注重發揮農村集體産權制度優勢,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保障農民收入穩定增長;在人才支撐中,注重培育適應建設現代農業新要求的新型職業農民和“三農”工作幹部隊伍;在文化繁榮中,注重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保護髮展傳統文化,涵養鄉村振興的文化氛圍;在生態保護中,注重重要生態保護制度、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促進綠色高效農業發展,築牢鄉村振興的生態屏障;在組織建設中,注重現代鄉村治理體制和治理體系的建立健全,加強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加強鄉村振興的組織保障。
如何處理好工農關係和城鄉關係,是貫穿中國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主題主線。新世紀以來,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援鄉村”到“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再到黨的十九大首次提出“城鄉融合發展”,反映著黨和國家在城鄉關係的認識和把握上不斷提升深化,也標誌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農城鄉關係進入新的歷史時期。鄉村振興促進法對城鄉融合發展作出系統規範,從統籌功能空間、優化發展佈局、健全城鄉一體公共服務體系以及促進勞動者雙向流動等方面細化了融合方案。
第三板塊是促進措施和保障。鄉村振興促進法立足促進性立法的定位,沒有像大多數法律那樣設置法律責任專章,但從制度上明確了鄉村振興促進的工作體系和責任體系,強化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進鄉村振興的職責和任務;強化了農業支援保護體系和財政投入保障體系,精準回應了“三農”工作中的難題,切實發揮了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提出了對考核評價、年度報告、監督檢查等的具體要求,為推動鄉村振興破難題、開新局、凝心聚力提供了有力抓手。
在立法精神上,鄉村振興促進法以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為根本,通篇體現了“三個貫穿”。
堅持黨的領導貫穿于鄉村振興全領域全過程。鄉村振興是黨領導人民在新發展階段的偉大實踐,黨的領導是實現鄉村振興的根本保障。鄉村振興促進法不僅強調了堅持黨的領導的基本原則,強化了黨委在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中的領導地位,還特別規定了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在實現鄉村振興中不可替代的全面領導作用,從國家法律角度與《中國共産黨農村工作條例》《中國共産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形成銜接,保證了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正確方向,展現了中國制度優勢和法治特色。
尊重農民主體地位貫穿于鄉村振興全領域全過程。堅持農民主體地位、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是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只有真正尊重農民意願,充分維護農民參與權、收益權、社會保障權、監督權等合法權益和根本利益,不斷解決農民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才能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可以説,農民全面發展是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基本價值指向,也是鄉村振興事業發展的堅實基礎和持久動力。
踐行新發展理念貫穿于鄉村振興全領域全過程。新發展理念就是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就是在加快構建以國內大迴圈為主體、國內國際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中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理念,就是推動鄉村經濟社會整體性高品質發展的理念,也是開展“三農”工作的指揮棒。鄉村振興是全面振興,鄉村振興促進法通過全面規定,闡釋了五大發展理念在鄉村振興中統籌推進、互相促進的良性關係。
探索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建立科學規範合理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2018年3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山東代表團審議時指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一篇大文章,要統籌謀劃,科學推進。當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山東考察時強調,紮實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造鄉村振興的齊魯樣板。
如何在新發展階段踐行新發展理念,全面實施鄉村振興促進法和《山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充分發揮農業大省優勢,堅決扛牢農業大省責任,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是山東亟需破解的重大課題。
思想觀念上,應進一步強化做好農業農村工作的法治思維與法治能力。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法治能力是治理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黨委政府、職能部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各級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應全面樹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的自覺性主動性,將法治化水準作為衡量農業農村工作品質的重要尺規。
制度建設上,應進一步健全完善鄉村振興法律制度體系。鄉村振興促進法是國家層面的基本法,具有全局性和綱領性,鄉村振興戰略在山東省落地生根,需要以鄉村振興促進法為依據,構建更為細緻、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鄉村振興促進法通過後,山東省迅速跟進,于5月27日通過《山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並將於7月1日起施行。條例在突出山東特色、突出文化引領、突出政府服務保障等方面下功夫、做文章,對鄉村振興促進法作出更為具體細緻、符合地方實際和發展需要的地方規定,邁出了貫徹落實國家法律的重要一步。
除省條例以外,我們還可以制定更加積極務實的促進政策,加快鄉村振興重點領域(如農業資源環境保護、農産品品質安全等)的專項立法,理順促進法與“三農”相關産業法、資源法、建設法、治理法等相關類別法律法規的關係,共同將鄉村振興促進法確立的各項制度和扶持措施落到實處。
體制機制上,應更加優化鄉村振興促進的領導體制和工作體系。全面落實鄉村振興促進法、山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規定的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厘清、壓緊壓實各方職責,探索完善鄉村振興推進和監督檢查機制,建立科學、規範、合理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構建結構合理、業務精湛、廉潔高效、保障有力的“三農”綜合行政執法體系,讓鄉村振興促進法和省條例從形式到內容成為有力量、有牙齒的“硬法”。
在特色發展上,應更加注重培育山東亮點,體現山東特色,作出山東示範。鄉村因有差異而表現出特色,因有特色而充滿魅力。儘管有國家統一戰略和統一立法,但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不能千篇一律、千村一面,不能搞“一刀切”。應深入發掘山東在鄉村振興中優越的自然稟賦、優良的文化積澱、優厚的治理資源,認真梳理並彌補制度創新、基礎設施等方面的短板弱項,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與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有機融合,不斷推動鄉村全面振興在法治軌道上取得堅實的突破和進展。
(作者:馮威,係山東大學法治中國研究所研究員)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馬清偉 崔凱銘 整理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