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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害物質“淘金”污染環境被罰六十余萬元 山東公佈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2021-06-03 15:36:07 | 來源:中國網新山東 | 作者:闞金劍 | 責任編輯:高靜

發佈會現場

  中國網新山東6月3日訊 今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崔勇向社會通報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10月份,張某某夥同曹某某、曲某某在煙臺市牟平區高陵鎮蘇家口村西山,非法使用“金蟬”、氫氧化鈉等物質對廢棄礦井進行滲透煉金,將所使用的氫氧化鈉、“金蟬”等有毒有害物質利用滲坑排放,嚴重污染環境。經監測,西山水池總氰化物嚴重超標。煙臺市牟平區環境保護局委託恒邦公司對高陵鎮蘇家口村西山溝非法選金污染環境處置産生的費用支出共639424元。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張某某、曹某某、曲某某構成環境污染罪,先行作出判決。後煙臺市生態環境局向法院起訴要求三被告賠償環境污染治理費639424元、審計費3000元。

  在通報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2018年9月至10月,胡某某在未辦理《特許狩獵證》的前提下,于青島市嶗山區張村河河道內獵捕紅肋繡眼鳥、黑尾蠟嘴雀等野生鳥類90隻。上述非法捕獵的鳥類均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於“三有”保護動物。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後,青島市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公益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胡某某賠償涉案野生動物價值損失16600元;2.依法判令胡某某在青島市主流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案件審理過程中,胡某某簽署了勞務代償同意書,同意以勞務代償的方式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胡某某以勞務代償方式在法院指定地點嶗山區陸生野生動物救助站點提供不低於80日(每日8小時)的環境公益勞動,並在主流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據悉,該案件為山東省首起適用勞務代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公益訴訟案件。法院綜合考慮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以及胡某某經濟狀況因素,依法判決胡某某以環境公益勞務代償,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理念,對豐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體系具有重要意義。(闞金劍)

  附: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6月3日發佈)

  案例一:山東省某測繪院、內蒙古某測繪院與山東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某礦業有限公司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內蒙古自治區克什克騰旗人民政府于1999年設立了黃崗梁自然保護區(2004年升級為區級自然保護區)。2007年9月16日,國土部門向內蒙古某地質測繪院頒發了探礦權證書,該探礦權所在區域大部分位於黃崗梁自然保護區。2010年5月14日,山東省某測繪院、內蒙古某測繪院和山東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探礦權轉讓合同》,約定山東省某測繪院、內蒙古某測繪院將涉案探礦權轉讓給山東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的公司名下。2012年5月,山東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資設立某礦業有限公司。2012年6月25日,內蒙古某測繪院與某礦業有限公司簽訂《探礦權轉讓合同》後,經政府部門批准,涉案探礦權于2013年2月1日變更至某礦業有限公司名下。後探礦權停止,雙方發生糾紛,山東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山東省某測繪院、內蒙古某測繪院返還已付價款,雙倍返還定金。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山東省某測繪院、內蒙古某測繪院和山東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涉案《探礦權轉讓合同》以及內蒙古某測繪院與某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探礦權轉讓合同》,均違反了《自然保護區條例》的禁止性規定,嚴重背離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理念,該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將對自然環境和生態造成嚴重破壞,損害環境公共利益,依法確認合同無效。探礦權雖已滅失不能返還,但相關權益屬於山東省某測繪院及內蒙古某測繪院。判決:山東省某測繪院、內蒙古某測繪院返還山東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探礦權定金及已經支付的轉讓款。

  【典型意義】

  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內勘查開採礦産資源,違反了《自然保護區條例》的禁止性規定,嚴重背離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理念。涉案《探礦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將對自然環境和生態造成嚴重破壞,損害環境公共利益,雖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仍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類似案件審理中,應嚴守環境保護和生態紅線管理制度,嚴禁任意改變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的行為,防止不合理開發資源的行為損害生態環境。

  案例二:胡某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0月,胡某某未辦理《特許狩獵證》,在青島市嶗山區張村河河道內,獵捕紅肋繡眼鳥、黑尾蠟嘴雀等野生鳥類90隻。上述鳥類均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於“三有”保護動物。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後,青島市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公益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胡某某賠償涉案野生動物價值損失16600元;2.依法判令胡某某在青島市主流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案件審理過程中,胡某某簽署了勞務代償同意書,同意以勞務代償的方式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胡某某以勞務代償方式在法院指定地點嶗山區陸生野生動物救助站點提供不低於80日(每日8小時)的環境公益勞動,並在主流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本案係山東省首起適用勞務代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公益訴訟案件。法院綜合考慮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以及胡某某經濟狀況因素,依法判決胡某某以環境公益勞務代償,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理念,對豐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三:中華環保聯合會與山東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某地質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對山東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山東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將污水處理廠污泥堆填在小寨村磚瓦廠廢棄的窯灣內,該填埋區域未按照環評要求鋪設防滲地膜,其有毒有害物質遷移擴散的環境風險較大。地方政府在山東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填埋場沒有整改情況下,依據某地質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編制的虛假《評估報告》,認可企業整改措施,並層層上報銷號,致使企業環境污染問題遲至2020年11月才得以妥善解決,訴訟中,涉案場地固廢清理完畢、所涉土壤無需再修復。中華環保聯合會對於涉案場地固廢已清理完畢、所涉土壤無需再修復予以認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山東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內向中華環保聯合會支付律師費、差旅費3萬元;某地質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收取的評估費12萬元繳納至淄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賬戶。

  【典型意義】

  本案對仲介機構出具失實評價文件如何承擔責任進行了大膽探索,創新性地判決某地質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其收取山東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費範圍內承擔修復賠償責任,將收取的評估費繳納至淄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賬戶內,用於淄博地區生態環境治理,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裁判方式的一次有益的創新嘗試。

  案例四:煙臺市生態環境局與張某某、曹某某、曲某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份,張某某夥同曹某某、曲某某在煙臺市牟平區高陵鎮蘇家口村西山,非法使用“金蟬”、氫氧化鈉等物質對廢棄礦井進行滲透煉金,將所使用的氫氧化鈉、“金蟬”等有毒有害物質利用滲坑排放,嚴重污染環境。經監測,西山水池總氰化物嚴重超標。煙臺市牟平區環境保護局委託恒邦公司對高陵鎮蘇家口村西山溝非法選金污染環境處置産生的費用支出共639424元。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張某某、曹某某、曲某某構成環境污染罪,先行作出判決。後煙臺市生態環境局向法院起訴要求三被告賠償環境污染治理費639424元、審計費3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張某某、曹某某、曲某某連帶賠償原告煙臺市生態環境局環境污染治理費用及審計費用合計572424元。

  【典型意義】

  本案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應當避免出現僅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而忽視修復生態環境的情況。侵權人承擔刑事責任,並不能免除其民事責任,侵權人既承擔民事責任又承擔刑事責任,更有利於實現對生態環境的修復。

  案例五:王某某與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在日照市嵐山區碑廓鎮張家嶺村租賃土地從事貂貉養殖。2019年4月30日,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距王某某養殖區約50米處施工作業,造成地面震動,併發出噪音。王某某到貂棚喂貂,發現貂貉幼崽被母貂貉咬死。鹽城市農業科學院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處於繁殖期的貂貉,周圍的任何異響和震動都會驚嚇,特別是産仔、哺乳期間的母獸對持續發生的異常噪聲和振動反映會更加強烈,極易導致受孕的母獸流産,泌乳期母獸拒絕哺育幼崽,甚至有叼棄、咬傷等不正常行為。涉案的施工設備運作能夠産生強烈噪音和震動,干擾持續的時間較長,不排除涉案動物特定時間內出現的異常行為與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涉案貂貉的減産損失為478501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鑒定意見,不能排除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行為與王某某養殖的貂貉行為異常導致減産的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考慮到貂貉對震動、噪聲異常敏感的特性,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賠償貂貉減産的損失。但王某某作為貂貉養殖專業戶,其明知養殖的貂貉處於産仔敏感期,而未在養殖區附近通過張貼告示等形式對周圍人群盡到提示義務,自身對損害發生存在一定過錯。綜上,酌定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對王某某的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貂貉減産損失430650.9元。

  【典型意義】

  噪聲污染對於具有特殊生活習性的動物具有極大的危害性,在對因果關係的認定上應充分考慮動物的生活習性,在無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污染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情況下,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實踐中經常有與本案相同或類似情況出現,但常因損失數額無法確定而無法得到相應的賠償,本案中王某某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支援,與其在案發後第一時間保存證據、與對方工作人員一起清點確認成年貂貉的數量密不可分,審判實踐中應加大對此類案件的宣傳力度,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證據保全意識,更好的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案例六:李某、連某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産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9日,李某在禁漁期內安排船長連某某、萬某某以及敖某、蔣某某分別進行雙船拖網捕撈作業。同年7月2日李某在禁漁期內又安排劉某某、畢某某與上述兩捕撈船匯合,非法捕撈的漁獲物共計146.61噸,價值人民幣843 877.82元。山東海事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李某、連某某、敖某等非法捕撈水産品造成海洋漁業資源損害案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李某、連某某、敖某等非法捕撈水産品造成海洋漁業資源損害所需恢復費用為211.19萬元。公益訴訟人環翠區檢察院向環翠區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李某等採用增殖放流中國對蝦苗種2.329×107尾、金烏賊卵1879042粒的方式修復被其破壞的海洋漁業資源;如不能恢復,則連帶承擔海洋漁業資源修復費用人民幣21119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連某某等人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期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訴訟過程中,李某先行向環翠區檢察院繳納了海洋漁業資源修復費用人民幣150萬元。後在環翠區法院主持下,環翠區檢察院與李某等就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達成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協議,並將放流品種調整為更適合當地海域的物種,通過增殖放流方式履行了該案。

  【典型意義】

  本案審理過程中,李某先行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用於增殖放流,有利於及時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同時,增殖放流要根據生態環境實際情況,擇時、擇地、擇類穩妥實施,否則會對生態環境産生新的損害。人民法院在該案處理中,充分發揮了環境資源審判聯動機制的作用,得到漁業、行政監管部門支援,及時變更了放流魚類品種的方案,避免了新的環境資源損害,有效推動了生態環境修復。

  案例七:山東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某、楊某環境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8日,山東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與袁某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開發、生産經營甲硫醇鈉、甲硫基丙醛項目。袁某于同年10月開始著手進行了甲硫醇鈉設備的購買、安裝、調試及生産甲硫醇鈉至2016年8月9日。因山東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投資不到位,2016年8月9日,袁某與楊某簽訂承包合同,約定袁某方按照每噸600元標準收取費用,楊某負責設備運作及維修、原材料採購與産品銷售等。二人簽訂合同後,繼續生産甲硫醇鈉。2016年8月底袁某離開山東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10月底被環保部門查處,山東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停産。滲透的廢液嚴重污染周邊區域土壤,危廢清理及修復費用共需170.90萬元。原高唐縣環保局支出鑒定費用18.70萬元。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山東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某、楊某按照危險廢物處置要求將山東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院內殘留的結晶狀廢物5噸進行處置,消除危險;並對山東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院內受污染土壤治理制定修復方案並進行修復;如逾期不能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置、消除危險並制定修復方案進行修復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社會公共利益標準,山東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某、楊某分別賠償68.36萬元、68.36萬元、34.18萬元危廢清理費、因污染造成的土壤修復費用。

  【典型意義】

  本案對多人分別排污情形下責任的承擔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在環境侵權案件審判實踐中,多人侵權及其責任劃分是審理的重點和難點,針對各侵權責任主體排放的污染物種類等均相同或相似、責任比例難以劃分的情況,一審法院創造性引入用電量這一指標作為認定各侵權責任主體排放量的依據,進而劃分出各侵權責任主體的相應賠償比例,確定各侵權人的賠償數額。

  案例八:黃某某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黃某某于2019年上半年在未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黃河灘區內建設沉砂池2個,並購買抽砂船、管子和電源等抽砂設備,雇傭他人通過抽水淤砂的方式,從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抽取河砂。兩個沉砂池合計體積為21 231.8立方米。黃某某所造沉澱池構築成的砂場均高於地面高程2-3米,形成了阻水障礙,影響黃河行洪安全。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黃某某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8000元。並判令黃某某在黃河河務部門的監督下清除其所建砂場,恢復河道原貌,逾期未清除或清除不合格,由河務部門強制清除,由黃某某承擔清除費用39600元。

  【典型意義】

  江河流域非法採砂行為影響河床沉積、河岸穩固、水棲生態、流域附著設施效能,危及河道、航道、水利設施等附著設施安全、破壞江河流域自然生態環境。通過對本案的審判,既打擊了非法採砂行為,又兼顧河道恢復,維護了河道行洪安全以及流域的自然生態環境。

  案例九:李某、邱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李某自2018年以來,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快遞郵寄或到府自取的方式,累計出售7種捕鳥蛛133隻、將軍巨蝎3隻、球蟒1條。邱某某2018年以來,購買一對墨西哥火腳捕鳥蛛進行飼養、繁殖,于2020年3月份將其繁殖的墨西哥火腳捕鳥蛛幼苗200隻出售給李某。涉案七種蜘蛛及將軍巨蝎所屬物種已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涉案球蟒被列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保護動物。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邱某某非法出售、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各自被判處兩年一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人與自然是命運共同體,生物多樣性關係人類福祉,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本案涉及《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的物種,非法購買、養殖、出售國外流入的野生動物會對國內的生態系統造成嚴重影響,破壞生物多樣性,應當嚴厲制裁。相比較于單一的非法獵捕、出售行為,危害性更大。

  案例十:五蓮縣人民政府與萬某某、某聯運有限公司、某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3日10時許,萬某某駕駛重型半挂車因躲避前方車輛,車輛發生側翻,車內所載原油發生泄漏,致路邊監控設施、路面等損壞。事故發生後,環保部門到達現場對泄漏原油進行除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萬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萬某某是某聯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其是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某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重型半挂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本案油罐泄漏事故造成的環境損害修復及應急處置費用共計308 250元。五蓮縣環境保護部門先行支付了相關費用。五蓮縣人民政府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萬某某、某聯運有限公司、某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付五蓮縣人民政府評估、修復及後期恢復等費用損失共計308 250元並承擔五蓮縣人民政府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0 000元和訴訟費。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某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五蓮縣人民政府因原油泄漏造成的環境損害及應急處置過程中産生的費用308 250元,並承擔律師代理費20 000元。

  【典型意義】

  交通事故導致化學品泄漏産生的土壤污染等環境損害,因修復受損環境而産生的評估、環境修復及應急處置等費用,屬於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從而屬於商業保險的範圍,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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