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法制辦就《淄博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18-03-01 16:28:23 來源:中國網山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為了加強全市城鄉建設檔案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淄博市住建局組織起草了《淄博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淄博市法制辦現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網山東3月1日訊 為了加強全市城鄉建設檔案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淄博市住建局組織起草了《淄博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淄博市法制辦現公開徵求意見。歡迎本市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對該條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通信地址:淄博市人民西路53號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聯繫電話:2306858 傳 真:2306800

  電子郵箱:zbfzblfk@126.com 郵 編: 255033

  徵求意見截止日期: 2018年3月30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8年2月27日

  淄博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了加強全市城鄉建設檔案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護和利用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定義內容】 本條例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建設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歷史記錄。

  城鄉建設檔案主要包括勘測規劃檔案、建設工程檔案、名勝古跡工程檔案和建設基礎資料檔案。

  第四條【立法原則】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實行統一領導、集中保管、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市和區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與漁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發展、規劃、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人防、房管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組織職責】 從事城鄉建設活動的法人、組織應當對其形成的城鄉建設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移交主體】 從事城鄉建設活動的法人、組織形成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或者相關部門移交。

  第八條【經費保障】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所需要的檔案保護、數字化處理、資訊化建設、動態維護、設備更新、庫房建設以及修繕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種類和內容

  第九條【勘測規劃】 勘測規劃檔案是指在地質、地物、地貌勘察測量和城鄉規劃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勘測規劃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城鄉規劃所需要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以及詳細成果副本;

  (二)編制城鄉規劃所必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三)城鄉地形圖、地下綜合管線圖和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以及探測測量成果檔案;

  (四)城市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等文件材料;

  (五)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形成的有關城鄉建設管理文件材料。

  第十條【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檔案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形成的歷史記錄。建設工程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綜合管廊、海綿城市、污水處理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二)城市公用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水源地、給水管網、再生水利用、燃氣、集中供熱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三)電力、電信工程檔案,含電廠建設、供電設施系統、通訊管線、電信設施等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四)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公共交通場站、長途客運場站、鐵路運輸場站、集裝箱運輸場站、國道和高速公路、軌道交通、索道、纜車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五)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檔案,含工廠、城鎮住宅、商業、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其他公共建築工程檔案;

  (六)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檔案,含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遊樂園、專類園、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和標誌性設施、雕塑工程檔案;

  (七)市容環境衛生工程檔案,含公廁、垃圾壓縮站、垃圾衛生填埋場以及其他重要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八)水利水電工程檔案,含水利樞紐、堤防、引水、除險加固、農村人畜飲水工程以及水利水電工程附屬工程檔案;

  (九)村鎮建設工程檔案,含建制鎮、集鎮、中心鎮、中心村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以及農村新居工程檔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十一)綠色、智慧、智慧、生態建築、城市雙修工程和採用BIM技術的工程檔案。

  第十一條【名勝古跡】 名勝古跡工程檔案是指名勝古跡規劃、管理、保護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歷史聲像、工程圖紙、歷史記載、修繕記錄以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

  名勝古跡工程檔案主要包括歷史建築、歷代重要遺址、古建築、紀念性建築、宗教建築、名人故居、特色民居、傳統村落以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

  第十二條【基礎資料】 建設基礎資料檔案是指在城鄉建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建設基礎資料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鄉歷史沿革、歷史文化遺跡、地名、建築和設施發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部門和單位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城鄉建設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文件材料;

  (三)城鄉建設形成的規範性文件、計劃、統計和設計、施工等文件材料;

  (四)城鄉建設重要科研成果以及獲獎項目檔案材料。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三條【移交內容】 從事城鄉建設活動的法人、組織應當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以下城鄉建設檔案:

  (一)勘測規劃檔案

  1.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以及詳細成果副本;

  2.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3.城市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等文件材料。

  (二)名勝古跡工程檔案

  1.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以及稀有程度的歷史記載;

  2.建築的有關技術材料;

  3.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的文件材料;

  4.建築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材料;

  5.建築的測繪資訊記錄和相關材料。

  (三)建設基礎資料檔案

  1.城鄉歷史沿革、歷史文化遺跡、地名、建築和設施發展史等文件材料;

  2.部門和單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文件材料;

  3.城鄉建設重要科研成果以及獲獎項目檔案材料。

  (四)建設工程檔案

  1.準備階段文件材料;

  2.監理文件材料;

  3.施工文件材料;

  4.竣工圖;

  5.竣工驗收文件材料。

  第十四條【部門移交】 相關部門和單位形成的城鄉建設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5年的,應當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五條【兩書制度】 建設工程檔案實行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和城鄉建設檔案接收證明書歸集管理制度。工程項目開工前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與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

  第十六條【合同內容】 建設單位簽訂建設項目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工程檔案的責任單位、編制套數、編制費用、品質要求以及移交時間等內容。

  第十七條【責任主體】 建設單位應當歸集管理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中、竣工後形成的紙質、電子、聲像等文件材料。

  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應當整理立卷,並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向建設單位移交。

  第十八條【檔案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檔案驗收,形成檔案驗收報告。檔案驗收報告應當與建設工程文件材料一併歸檔。

  第十九條【接收證明】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載體品質和目錄編制等內容進行審查。建設工程檔案符合相關規定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接收證明書。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查驗城鄉建設檔案接收證明書。

  第二十條【特殊工程】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軌道交通工程檔案。

  綜合管廊工程建設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綜合管廊工程檔案。

  海綿城市工程建設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海綿城市工程檔案。

  綠色、智慧、智慧、生態建築、城市雙修工程和採用BIM技術的工程檔案建設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相關建設工程檔案。

  第二十一條【管理標準】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鄉建設檔案移交和接收標準、規定。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對接收的檔案應當及時登記、編目,確定密級和保管期限。

  第二十二條【編制資質】 建設工程紙質檔案整理、電子檔案數字化處理和聲像檔案製作等所需經費應當計入工程造價。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編制建設工程檔案,或者委託城鄉建設檔案仲介服務機構編制。城鄉建設檔案仲介服務機構應當由市城鄉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認定內容包括組織成立、辦公場所、保管條件、編制設備、人員資格、工作業績、安全保密等。

  第二十三條【徵集捐贈】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可以通過社會徵集、接受捐贈等方式豐富庫藏檔案。

  第四章 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四條【庫房建設】 城鄉建設檔案庫房應當符合國家建設標準,配備恒溫、恒濕、防盜、防火、防光、防磁、防塵、防有害氣體和防有害生物等防護設施,安裝報警設備,並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城鄉建設檔案庫房應當建立溫濕度以及九防自動控制、氣體自動滅火、火災自動報警、案卷智慧查詢等系統,實施現代化、智慧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資訊化建設】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部門、各專業系統的城鄉建設檔案資訊資源,建立城鄉建設檔案資訊化管理系統。

  城鄉建設檔案資訊化管理系統應當具備開放、整合、數據共用與交換、安全保密等功能。

  第二十六條【保護措施】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實體檔案進行數字化處理,形成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

  第二十七條【檔案開放】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佈開放的檔案目錄,編制必要的參考資料。

  第二十八條【檔案複製品】 載有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的檔案複製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九條【利用要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持合法有效證明利用城鄉建設檔案,不得損毀、丟失、抽取、塗改、偽造或者擅自抄錄、複製、公佈。

  第三十條【資訊利用】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符合國家標準格式的電子檔案利用系統。電子檔案利用系統應當具備檢索、篩選、輸出、登記、保存檔案利用者資訊等功能。

  第三十一條【管理要求】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庫藏檔案資訊資源,對數據深度處理,建立城鄉建設檔案雲平臺,為智慧城市、城市雙修和BIM技術工程提供基礎資訊數據支撐。

  第三十二條【合法權益】 單位和個人對其移交、捐贈、寄存的城鄉建設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提出限制利用意見。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採納其合理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保密要求】 涉密城鄉建設檔案的保護、利用、密級變更和解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鄉建設檔案查閱人和管理人員,不得洩露檔案的涉密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未移交檔案】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九條規定,法人、組織未按照規定時限、規定內容、規定標準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未簽訂責任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未組織驗收】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檔案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破壞檔案】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損毀、丟失、抽取、塗改、偽造或者擅自抄錄、複製、公佈、利用城鄉建設檔案的,由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管理人員】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概念解釋】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九防,是指防火、防盜、防潮和防高溫、防蟲和防鼠、防有害氣體、防光、防紫外線、防磁、防塵。

  第四十條【參照執行】 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旅遊度假區等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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