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臨淄區質監局首次通過行政調解解決跨省品質申訴案件

2018-01-22 15:32:00 來源:中國網山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淄博臨淄區品質技術監督局成立行政調解室,積極發揮行政調解作用,近日成功調解一起跨省品質申訴案件。

  中國網山東1月22日訊 為切實化解矛盾糾紛,淄博臨淄區品質技術監督局成立行政調解室,積極發揮行政調解作用,近日成功調解一起跨省品質申訴案件。

  來自浙江客商的申訴

  近日,浙江省天臺市羅先生購買臨淄冠辰塑膠廠“俊澤”農膜,農膜使用一年後就出現了破損,産品未達到廠家保證的兩年使用期限,造成種植損失。起初臨淄冠辰塑膠廠人員承諾可以給予補償,但是後來打電話不接,微信拉黑,多次找臨淄冠辰塑膠廠負責人協商賠償,當時一直協商不成。羅先生近日向臨淄區質監局申訴,要求幫忙向農膜生産廠家臨淄冠辰塑膠廠申請賠償。

  悉心調解達成和解

  臨淄區品質技術監督局收到申訴舉報後,非常重視,工作人員考慮到該糾紛屬於民事爭議,啟動行政調解程式。並及時聯繫農膜生産企業臨淄冠辰塑膠廠,進行約談調查。起初,調解工作遇到了較大的阻力,生産廠家以消費者使用過程中噴灑農藥致使農膜噴淋農藥之處腐蝕存在過錯,消費者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為由,拒絕接受調解。調解工作人員向生産廠家宣傳了《産品品質法》及“三包”規定的“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的相關規定。並且向生産廠家解釋:廠家銷售人員也未向消費者告知不使用時的注意事項,致使消費者遭受巨大經濟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中“誰過錯誰責任”、“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侵權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銷售人員在工作中存在過錯造成的損失也理應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經過多次的約談溝通,最後生産廠家認識到銷售人員的工作失誤是此次消費糾紛引發的原因之一,同意接受質監部門的行政調解。

  在臨淄區質監局的主持下,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農膜生産廠家臨淄冠辰塑膠廠一次性補償羅先生1500元,雙方達成和解,行政調解終結。羅先生非常滿意,並於事後發來感謝信。

  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質監部門行政調解,是指在質監行政管理機關主持下,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為依據,通過對爭議雙方的説服與勸導,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讓互諒、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從而有效化解與質監行政管理職能相關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的活動。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政手段的日益完善,社會各屆力量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全方位、點面結合的“大調解”格局,全力化解社會矛盾,實現“案結事了人和”,越來越成為一種趨勢,而行政調解作為質監部門行政職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促進市場秩序穩定、增進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感情,樹立親民的執法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該起品質申訴案件是區質監局行政調解成功的首例跨省案件。該品質申訴案件的成功調解,為質監局在行政調解方面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將有力促進該局依法行政,對從源頭上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提高解決行政爭議的工作效率,對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行政調解的目的是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為了著力保護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大量的溝通是必要的,而且是一個反覆迂迴的過程。行政調解工作往往也是複雜而艱巨的,起初雙方的矛盾是比較尖銳的,而質監行政管理機關在主持行政調解時應當站在較為公正的立場,不偏不倚,認真聽取雙方的意見,並經過多次的協商,使一方或雙方甚至多方逐步求同存異,最終使各方相對人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這就需要通過大量反覆細緻的工作,讓生産企業認識到自己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當承擔起的責任。要把法律的專業術語解釋成日常生活中通俗的事例、典型的事例,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後讓生産企業接受行政調解。本案事實並不複雜,消費者提供的證據也很充分,經營者的責任也很明確,但調解工作卻是一波三折。本案的成功調解,無疑給消費者帶來了意外的驚喜。一起成功的行政調解,不僅可以促成各方相對人變劍拔弩張為互相體諒,減少社會矛盾,同時,更好地體現了行政機關在依法、依理實施管理過程中的權威性、公正性,讓相對人從懷疑到信任,到接受。

  臨淄區質監局始終規範品質申訴、計量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通過提高辦理工作品質和效率,最大限度的避免矛盾激化,進一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