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援助律師的走訪、溝通、取證、查閱,隨即向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方代理律師認為錢某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靈武人社局認為錢某某因自己吃魚導致自己死亡,是傷所致,而不是疾病。
興慶區人民法院總結本案的焦點為,錢某某的死因屬於“疾病”“傷”所導致,雙方就圍繞該焦點進行了充分的辯論,最終興慶區人民法院認為錢某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認為靈武市人社局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依法撤銷靈武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被魚刺卡住有這麼大風險,那麼我們應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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