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3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濟南市原市長楊魯豫受賄一案。
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魯豫利用擔任中共濟南市委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泰安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項目推進、房地産開發、土地手續辦理、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27.8228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楊魯豫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楊魯豫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楊魯豫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河南省、平頂山市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五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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