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2017-06-12 09:43:53 來源:大眾網 作者:竇圓娜 責任編輯:王建麗 字號:T|T
摘要】6月11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按《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自今年6月1日起,濰城區、寒亭區、坊子區、奎文區、諸城市、壽光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810元,較調整前提高了100元;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8.1元,較調整前提高了1元。

  原標題:濰坊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分1810元和1640元兩檔

  濰坊市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後分1810元和1640元兩檔,本月起執行

  6月11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按《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自今年6月1日起,濰城區、寒亭區、坊子區、奎文區、諸城市、壽光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810元,較調整前提高了100元;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8.1元,較調整前提高了1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臨朐縣、昌樂縣按1640元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較調整前提高了90元;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4元,較調整前提高了0.9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産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式並事先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範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産經營恢復正常後,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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