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

稿源時間:2017-03-06 15:56:46  文章來源:魯網  作者:殷會麗 責任編輯:趙光暉zhaoguanghui
【摘要】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日前,山東印發了《關於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創新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積極為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鬆綁、減負”、“增動力、添活力”,讓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真正成為創新的“催化劑”和“助推器”。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日前,山東印發了《關於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創新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積極為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鬆綁、減負”、“增動力、添活力”,讓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真正成為創新的“催化劑”和“助推器”。

  據山東省財政廳副廳長陳祥志介紹,在關於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方面,本著簡化方便、規範高效的原則,按照科研活動規律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水準。改進預算編制方法,對符合條件的科研項目,可實行部門預算批復前資金預撥;合併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並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如果三者合併後的總費用不超過直接費用的10%,就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下放預算調劑許可權,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等多數科目預算,可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調劑,也就是大家平時所説的“打醬油的錢可以買醋了”;改變項目資金支付方式,實行科研項目資金財政授權支付,項目主管部門和單位結合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度,及時辦理資金支付,確保科研人員儘早取得科研經費並開展科研活動;改進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對於科研人員反映較多的項目結余結轉經費收回問題,充分尊重科研規律,明確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繼續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仍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陳祥志説,針對科研投入中重物輕人、人力費難報銷的問題,明確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都可以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可根據當地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準和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對於主要用於項目承擔單位成本耗費和科研人員績效激勵的間接費用,進一步完善間接成本補償機制,規定間接費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尊重科研人員智力價值,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佔間接費用比例限制,切實增強科研人員的獲得感。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在核定的間接費用比例範圍內,統籌安排績效支出,並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自主規範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託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

  同時,賦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權。充分認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為推動科技創新主力軍的重要作用,積極主動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放權,不簡單套用行政預算和財務管理方法,儘量減少干預或不干預,下放差旅費、會議費、諮詢費管理許可權;對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實行區別管理,簡化科研儀器設備政府採購管理,擴大基本建設項目自主權;對於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的科研基本建設項目,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決策,報投資主管部門備案,不再進行審批;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各級政府應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援;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對科研儀器設備購置、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開展社會融資。

  在推進簡政放權的同時,建設高水準科技智庫,健全由技術專家、企業家、科研人員和政府部門共同參與的科技決策及論證機制;拓展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渠道,發揮財政政策的杠桿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民間資本開展科技創新創業;優化財政科技資金投入結構與方式,對需要長期投入的基礎研究、原始創新和公益性科技事業以及共性關鍵技術研究,以無償資助方式給予持續穩定支援;創新財務服務方式,寓管理于服務之中,“讓專業的人幹專業的事”,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所需費用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充分利用資訊化手段,建立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用的資訊平臺,更優質、更便捷地為科研人員服務;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報銷問題,讓科研人員可以專心從事科研活動。

  另外,為增強政策的協同聯動和可操作性,提出《意見》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項目主管部門應制定出臺相關實施方案,並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完善內部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應制定出臺差旅費、會議費、諮詢費等相關內部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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