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31項商品和服務放開政府定價

2017-01-17 09:29:15 來源:齊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2017年,淄博促進轉型升級、節能環保和保障民生底線的價格政策機制基本建立,政府定價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等項目,31項商品和服務放開政府定價。

  實施差別化停車收費政策、進一步推行供熱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制度、實行按病種付費為主的複合付費模式……昨日記者獲悉,淄博市出臺《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其中將重點深化7大領域價格改革。2017年,促進轉型升級、節能環保和保障民生底線的價格政策機制基本建立,政府定價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等項目,31項商品和服務放開政府定價。

  深化7大重點領域價格改革

  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 科學核定城市燃氣輸配氣價格,探索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進一步落實完善居民用天然氣階梯式價格政策,放開非居民生活用氣中間價格。

  推進水價改革 探索建立區域綜合水價制度,科學核定多水源綜合水價;理順各種供水比價關係,鼓勵充分利用外調水和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積極開發利用再生水;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逐步推行終端水價和計量水價制度。建立城市供水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規範用水價格管理。充分考慮二次供水建設管理等因素,逐步建立水價動態調整機制。加快“一戶一表”改造工作,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

  推進電、熱價格改革 全面落實階梯電價政策,2017年年底前完成95%以上存量居民生活用電合表用戶改造,擴大階梯電價執行範圍。進一步推行供熱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制度,新建住宅必須全部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實施供熱分戶計量改造,並按用熱量計價收費。

  推進交通運輸價格改革 放開公路運輸市場價格,改革客運運價管理,規範貨運價格管理,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公路運價的機制。落實城市公交低票價政策,實施差別化停車收費政策。完善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逐步放開市場和價格。

  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 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分類管理,對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醫保基金支付的服務項目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談判,合理確定支付標準;對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結合取消藥品加成政策,適當提高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對不同級別醫療機構之間、醫療專家之間的服務實行差別化價格政策。加快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實行按病種付費為主的複合付費模式,發揮醫保控費作用。

  推進教育收費改革 民辦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調動社會力量辦學積極性。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範中小學收費行為,堅決治理教育亂收費,維護學校和學生的正當權益,保障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開展,促進全市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推進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改革 養老服務價格主要由市場形成,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三無”老人實行免費政策,實行促進醫養結合的價格政策。分類推進旅遊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改革,凡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予以放開;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並從嚴核定價格,規範調價頻率和幅度,切實體現公益性。

  31項商品和服務放開政府定價

  放開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政府定價項目,具體包括31項商品和服務價格:養老機構服務價格;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非治療性特需醫療服務、中醫服務、康復醫療服務以及個性化醫療服務價格;醫療機構自製藥劑價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費(不含農機);自願委託的産品品質檢驗收費;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賠償費;集貿市場收費;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費;消防安全評價費;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費;建築自動消防系統檢測服務費;衛生檢測費;委託性衛生技術服務費(含委託性衛生防疫服務費);建築工程類檢驗檢測服務費;規劃技術服務費;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費;危險廢棄物處置費(不含醫療廢棄物、放射性廢物);氣象預報服務費;氣象情報服務費;氣象資料服務費;大氣環境評價費;保安服務收費;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服務費;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服務費;舊機動車交易服務收費;價格評估服務費;水文專業有償服務費;藝術(業餘)考級收費;徵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社會福利機構服務收費等服務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省價格主管部門及國家、省有關部門放開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我市一律放開。

  13項商品及服務下放價格管理權

  擴大區縣政府(含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下同)價格管理許可權,下放13項商品及服務價格管理許可權:.市屬以外的公辦學前教育收費;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限價商品住房價格;區縣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再生水價格;生豬屠宰費;城市機動車停車收費;除4A級以上游覽參觀景點外的其他遊覽參觀景點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殯葬及延伸服務收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市屬以外的政府投資的文化體育設施使用收費;區縣(中心城區除外)公交車票價格;農村供水、供熱價格等。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省價格主管部門及國家、省有關部門下放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政策規定和簡政放權要求明確管理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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