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途汽車購票將實施實名制
根據交通運輸部發佈的《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自3月1日起,對省際、市際客運班線全面實施客票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
新修訂的《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要求,省際、市際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託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停靠站點客運站,應當實行客票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售票時應當由購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並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記載旅客的身份資訊。攜帶免票兒童的,應當憑免票兒童的有效身份證件同時免費申領實名制客票。通過網路、電話等方式實名購票的,購票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客有效身份證件資訊,並在取票時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此外,新規對於代購車票的行為做了更細緻的規定:在代替別人購買車票時,代購人需要同時出示代購人及乘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新規還要求,旅客進站應當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員查驗。對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票、人、證不一致的,不得乘車。
根據新規,除身份證外,乘客還可以持臨時身份證、居住證、戶口簿、護照、軍人保障卡、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購票。如果沒有攜帶有效證件,則需要到車站警務室開具臨時身份證明。一張有效身份證件在同一車次只允許購買一張實名制車票。
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能註冊為商標
3月1日起,最高法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實施。
這份司法解釋共31條,主要涉及審查範圍、顯著特徵判斷、馳名商標保護、著作權、姓名權等在先權利保護等實體內容,以及違反法定程式、一事不再理等程式內容,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問題和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進行了明確。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對此明確,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其他不良影響”。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也屬於“其他不良影響”。
同時,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其屬於商標法規定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情形,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對於涉及姓名權的問題,這份司法解釋從“相關公眾認為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係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角度,認定對姓名權的損害。對於實踐中出現的並非以自然人的戶籍姓名,而是以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來主張姓名權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