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説法
擅改志願侵犯學生受教育權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稱,由於張朝陽還未成年,因此本身不具有同意權。該毛姓老師想要幫助張朝陽修改志願,也應徵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否則便侵犯了其受教育權。
劉昌松建議,六安市教育局可以出於一個比較人性化的考慮,給張朝陽一個重新填報志願的機會。而如果張朝陽能重新填報志願的話,按照無損失即無侵權的歸責法理,毛老師即不構成教育侵權。當然,張朝陽可主張精神損失和維權成本損失等其他損害賠償。
初審編輯 孫憲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