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學生資訊後撥打詐騙電話
2016年3月至4月間,被告人章某某先後雇用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該租房內,通過撥打章某某事先從網上購買的學生個人資訊上的家長聯繫電話,冒充“學校教務處”“教育局”工作人員,以獲取國家教育補貼款為由,誘騙學生家長持銀行卡到ATM機上轉賬至章某某掌控的銀行賬戶,從中獲取錢財。至被查獲時,共撥打詐騙電話4392人次,騙取116200元。
2016年12月14日,安溪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8萬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被判處1年至2年9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的查處震懾了利用網際網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也有力地打擊了電信網
絡詐騙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出售 業主的姓名電話等資訊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間,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資訊技術服務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過QQ群交換等途徑,非法獲取樓盤業主、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電話、住址及工作單位等各類公民個人資訊共計185203條,上傳存儲于“騰訊微雲”其個人賬戶內。隨後,郭某某通過QQ群發佈資訊,將上述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元。
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對郭某某批准逮捕。12月30日,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向思明區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月11日,思明區法院以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出售、提供履職、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從嚴懲處。本案的處理有力打擊了將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提供給他人的犯罪行為。
初審編輯 楊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