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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孩子“作案”手法為持續用力搖晃在樁的自行車,通過蠻力將自行車暴力取出。因涉案學生為未成年人,只能做完筆錄後由家長帶回嚴加管教。
當寧波市公共自行車公司相關人員向孩子家長提出經濟賠償時,家長態度冷漠,拒絕經濟賠償,甚至留下一句話:“要錢沒有,要不讓派出所把孩子抓走吧!”
對此,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的朱利軍律師表示,未成年人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作為監護人的家長,應該承擔經濟賠償。
初審編輯 王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