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最新一批指導性案例中,有一個濟南市民非常熟悉的案例:“北雁雲依”起名案。歷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北雁雲依”辦理戶口登記的訴訟請求後,該案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這就意味著以後父母給孩子取名確實不能任性隨意了。
2009年,濟南市民呂某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卻富含詩意的名字“北雁雲依”。而在辦理戶口登記時,燕山派出所認為“北雁雲依”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條件,拒絕登記。為此,2009年底呂某以被監護人“北雁雲依”的名義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中呂某堅持認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有權改變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是對男女平等的表達,而不是必須隨父姓或隨母姓,“北雁雲依”的名字應予認可。而公安部門則認為,民法通則並未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而作為特別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沒有規定可以隨第三姓。
該案最後因法律適用問題,歷下法院裁定終止審理,決定送交“有權機關”做出解釋或者確認。隨後該案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後又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經研究後,最終公佈的明確意見為: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創設新的姓氏,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該案被中止5年後,于2015年4月在歷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北雁雲依”要求辦理戶口登記的訴訟請求。日前此案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意味著以後姓名權行政訴訟案將按照此指導性案例審判,父母給孩子取名不能再“任性隨意”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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