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出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4種渠道可舉報

2017-10-17 16:20:31 來源:齊魯網 作者:王文龍 責任編輯:張紅紅 字號:T|T
摘要】記者從濟南市交警支隊今天上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濟南市出臺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規定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將都可以向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記者從濟南市交警支隊今天上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濟南市出臺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規定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將都可以向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記者了解到,對於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在長清區、章丘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以下簡稱區縣)境內的,舉報人應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舉報;發生在其他區域(以下簡稱市區)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人應向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交警支隊)進行舉報。舉報人可以通過濟南交警公眾參與平臺、泉城行+(APP)、濟南交警微信平臺、122報警電話等方式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舉報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或提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有關線索和證據資料,應包括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車輛類型、車牌號碼、違法時間和地點、違法事實及判定為道路交通違法的依據。舉報違法人資訊的,還應提供相關人員姓名、性別、年齡、服務單位、住址等資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後,應認真做好記錄並留取電話錄音、音像視頻及相關文字材料等資料進行備案。對舉報事實清楚,屬於受理範圍的,應按規定和程式受理,及時調度組織查處。對舉報事項不屬於受理範圍或屬於受理範圍但不符合獎勵條件的,應向舉報人説明。

  舉報人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及時、準確,遵循時效性原則。對於即時發現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在發現後1小時內進行舉報,便於固定證據和查處。

  舉報人應提供真實姓名、有效身份證件、住址和聯繫電話等有關資料,且應對其提供的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取證。

  舉報下列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且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罰的,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一般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1、舉報“不避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的”,獎勵30元;

  2、舉報“機動車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的”,獎勵30元;

  3、舉報“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獎勵20元;

  4、舉報“機動車壓騎實線的”,獎勵20元;

  5、舉報“遇停車排隊(緩慢行駛),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內停車的”,獎勵10元;

  6、舉報“機動車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獎勵10元;

  7、舉報“駕駛機動車時有吸煙、使用手機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獎勵10元;

  舉報其他交通違法行為及違法線索,視情給予200元以下獎勵。

  (二)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8、舉報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等違法載人的獎勵100元;

  9、舉報駕駛大中型載客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獎勵200元;

  10、舉報其他類型載客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獎勵200元;

  11、舉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獎勵200元;

  12、舉報駕駛拼裝或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獎勵200元;

  13、舉報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的獎勵200元;

  14、舉報營運客車非緊急情況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停車的獎勵200元,舉報其他類型車輛非緊急情況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停車的獎勵100元;

  15、舉報違反長途客運車輛淩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的獎勵200元;

  16、舉報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獎勵200元,舉報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獎勵300元;

  17、舉報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的獎勵300元;

  18、舉報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的獎勵300元;

  19、舉報駕駛逾期未檢驗或逾期未報廢“營轉非”大型載客汽車的獎勵500元;

  20、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工作提供經公安機關認定有價值線索的最高獎勵1000元。

  第十條 舉報本辦法第九條第1、2、3、4、5、6、7、8、14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提供使用行車記錄儀、手機、錄影機等設備拍攝的道路交通違法發生時的視頻資料。其中舉報第1、4、6、7、8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如無法提供視頻資料的,應提供能夠反映違法事實的不少於三張現場照片。

  舉報本辦法第九條第9、10、11、12、13、14、15、16、18、19、20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應通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渠道,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提供相關違法線索。

  第十一條 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匿名舉報的;

  (二)舉報人提供虛假身份資訊或冒名頂替的;

  (三)舉報事實不清或者舉報證據不充分的;

  (四)舉報人在交通違法狀態下採集圖片、視頻等資料的;

  (五)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六)以營利為直接目的職業舉報的;

  (七)舉報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已被查處的;

  (八)舉報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取證、核實或查處的;

  (九)舉報人屬於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及其親屬,且舉報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在其工作轄區內的;

  對多人舉報同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只獎勵最先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人;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視為一次舉報,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人領取;舉報人舉報同一機動車或駕駛人同時存在符合獎勵情形的多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按照本辦法逐項予以獎勵,但獎勵最高累計限定金額不超過1000元。

  對同一舉報人,每月給予獎勵的起數不超過30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獲被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在向違法當事人送達處理決定書後3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應在接到通知起15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領取獎金,舉報人直接到公安機關領取獎金不便的,可使用政務紅包或者現金等形式領取。逾期不領取或無法告知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舉報市區範圍內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獎勵,由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負責審核發放,獎勵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舉報人舉報縣市範圍內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獎勵,由當地交警大隊負責審核發放,獎勵所需經費納入當地縣(市、區)同級財政預算。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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