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0月施行 租房自住可提取

2017-06-03 15:59:13 來源:新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對繳存達到一定年限且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登出住房公積金賬戶並提取賬戶記憶體儲餘額時可給予適當的存款利息補貼。

  -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義務

  -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對繳存達到一定年限且未使用過 住房公積金貸款 的職工,在登出住房公積金賬戶並提取賬戶記憶體儲餘額時可給予適當的存款利息補貼

  -不按規定為職工繳存公積金,單位最高罰款5萬元,單位負責人最高罰款1萬元

  -以欺騙手段獲得 住房公積金貸款 的,由市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並處以違法所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天津北方網訊:在找工作時,您可能會心存這樣的疑慮,為何有的單位福利待遇有“一金”,而有的單位卻沒有,究竟有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根據昨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修訂通過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 條例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權利,單位具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單位若是不按規定為職工繳存公積金,不僅影響其信用度,還會最高罰款5萬元,單位負責人也將受到最高1萬元的罰款處罰。

  據介紹,原先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 條例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住房公積金管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例如,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範圍不明確,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程式不簡便,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在提供貸款資金支援的同時承受著存款貶值的損失等。為彌補在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的不足,本市對原《 條例 》進行了修訂,新《 條例 》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明確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範圍

  新《 條例 》明確了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範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企業、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應當為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事業編制並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人員,與單位依法存在勞動關係並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租房子自住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

  為了方便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等手續由市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直接辦理,不需要通過受託銀行辦理。在提取方面,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不用遵循原先規定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派遣單位應當給勞務派遣職工繳存公積金

  新《 條例 》強化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與此同時,針對近年來大量出現的勞務派遣用工問題,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招用或者調入職工的,應當自招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被派遣人員住房公積金事宜。職工發現所在單位未履行義務的,可以向市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舉報。

  公積金一直未用給予存款利息補貼

  目前,有部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從未使用過 住房公積金貸款 ,其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除為其他職工提供貸款資金支援外,還要承受公積金存款貶值損失,有失公平。因此,新《 條例 》明確,對繳存達到一定年限且未使用過 住房公積金貸款 的職工,在登出住房公積金賬戶並提取賬戶記憶體儲餘額時可給予適當的存款利息補貼;對償還 住房公積金貸款 期間出現經濟困難的職工,可給予適當的貸款利息補貼。

  單位不給職工繳存公積金最高罰款五萬元

  用人單位若是拒不履行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新《 條例 》明確了所應承擔的後果及法律責任。市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應當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等資訊,建立住房公積金信用管理系統,並按照規定與相關信用資訊系統相銜接。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市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謊報、瞞報相關資訊的,由市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不僅是用人單位,針對近年來出現的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貸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新《 條例 》設定了相應行政處罰。以欺騙手段獲得 住房公積金貸款 的,由市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並處以違法所貸款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韓雯)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