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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回應:
合同存在重大誤解可撤銷
2014年5月16日,芙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考慮到老李的精神狀況,在雙方購房合同中存在重大誤解,應該撤銷。
對此,張林不服,提起上訴至中院。2015年5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敗訴後,張林又提起反訴,要求老李歸還第一筆房款10萬元,並付10萬元違約金。2016年10月,芙蓉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對於合同的簽訂,雙方均存在過錯且過錯程度大體相當,老李應歸還張林付過的第一筆購房款10萬元,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不予支援。
律師説法
家有限制行為能力人
宜早做相關鑒定
據最新通過的《民法總則》規定,年滿18周歲的完全行為能力人由於精神、智力方面的障礙,經法院認定後,也可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如家裏有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其民事行為能力進行認定,對於防止因出現類似本案中的簽訂合同及處分不動産等重大民事行為而造成損失有重大意義。
初審編輯 王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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