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不辦房産過戶 男方報仇拒還房貸兩人被告

2017-05-13 10:35:16 來源:廣西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心存不滿,離婚後她遲遲不協助前夫辦房産過戶 男方“報仇”,拒還房貸致銀行狀告兩人令女方“跳腳”。

被迫歸還39萬餘元房貸,前妻向前夫追索

本以為事情到此該畫個句號。不想,就在該案二審判決下達時,某銀行將曉紅和小軍一起告上青秀區法院。理由是,他們兩人按揭購買房屋後,到2014年6月,已連續15個月拖欠貸款不還。曉紅認為,該共有房産已為小軍所有,房貸應與己無關,所以拒不出庭應訴。2015年5月,青秀區法院判決曉紅和小軍共同償還某銀行借款本金30余萬元,及利息、罰息等2.2萬多元。

判決生效後,曉紅和小軍都沒有履行,某銀行遂向青秀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曉紅被列為被執行人之一,為了避免上“老賴”名單,2016年5月底,曉紅向法院支付執行款20萬元。2016年9月,曉紅又向某銀行支付了剩餘的貸款、罰息等共計19.3萬多元,至此,曉紅總共支付了39.3萬多元。

房子沒了,房貸卻要自己背,曉紅氣不打一處來。隨後,曉紅將小軍告上江南區法院。曉紅説,該房産已經歸小軍所有,房貸理應由小軍承擔,現在她已經歸還了39萬餘元的房貸,小軍應該返還她已歸還的房貸。

江南區法院認為,曉紅和小軍曾共有的房産,經南寧市兩級法院審理,已經認定歸小軍所有。雖然曉紅沒有積極配合將該房産進行變更登記,但該房産的物權在法院的生效判決作出後已經發生了變更,小軍已取得了該房産的物權。因該房産為曉紅和小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並向銀行按揭貸款,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曉紅和小軍對於共同房産債務承擔的約定,僅能約束雙方當事人,某銀行作為債權人仍有權要求二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曉紅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後,有權向小軍追償。所以,曉紅的主張闔理合法,近日,一審法院判定,小軍返還曉紅已支付的39.3萬多元的房貸及罰息等。

(注: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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