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錢幣被警方暫存26年 7000枚古錢幣一直沒説法

2017-07-27 09:57:41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栗晨燕 王挺 責任編輯:王建麗 字號:T|T
摘要】今年89歲的西安市民吳琪榮,曾經是一位歷史老師,工作中他愛上了古錢幣收藏。26年前,西安警方在辦案中將吳琪榮的7295枚古錢幣以及古銅鏡、印章等135件物品全部“暫存”以後就沒有了下文。

  文物部門以沒有公安部門的移交清單為由表示無法查閱被移交的古董去向。那麼,公安部門所説的7300枚古錢幣移交到陜西省文物商店後又是如何處理的?記者來到位於西安南大街的陜西省文物總店了解情況。

  陜西省文物總店馬經理:“稅務上專門組織很多賬都消了,所以就沒辦法查。”

  由於無法提供相關的手續和憑證,文物部門無法搜尋。吳琪榮一家在諮詢律師後提出疑問:警方當初出具的票據是暫存,之後就沒有進一步的處理結果,對這批錢幣和古董最後的去向他們也毫不知情。因此,2016年12月11日,他們聘請律師代理向西安市公安局提交了《申請書》,要求返還其“暫存”所有的古錢幣和文物的要求,並做出行政行為的書面答覆,但公安局拒絕答覆。

  西安市締伍律師事務所律師苗長青:“但暫存並不是一個最終的行政行為,也就是説對這批暫存的古錢幣和文物怎麼處理,一直沒有定論。”

  那麼,26年前,公民是否可以擁有和收藏文物,吳琪榮的收藏是否合法合規?26年前警方對吳琪榮開具的2張暫存單又是什麼性質的行為?

  西安市締伍律師事務所律師苗長青:“依據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24條的規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收購, 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也就是説公民個人是可以擁有文物的,其他任何單位或者是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也就是説公民個人在當年是可以擁有文物的,只是不能私自交易。如果當事人當年對部分文物私自交易了,那是違法的,警方可以對涉案的文物進行處罰,但不應當扣押其他未涉案文物。另外從警方開具的罰款單據來看,當年處理的僅僅是行政處罰,並不是刑事偵查,也就是説當事人當年收藏文物的行為,並沒有構成文物犯罪。否則,警方不會也不應當對當事人開具罰款單據。”

  既然如此,警方當初為什麼要對文物做出罰沒的行為?當時處罰的依據和案件記錄又是什麼?記者多次聯繫公安部門採訪均被拒絕。令人疑惑的還有,一筆七千多枚的古錢幣移交,文物部門為什麼難以查出最終流向?理由僅僅是時間太久的原因嗎?面對這樣的現狀,吳琪榮如何實現自已的主張呢?

  西安市締伍律師事務所律師苗長青:“首先是當事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7條規定,以保護公民財産為由提出自己的正當訴求,要求公安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其次在對方不予受理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定被告行政不作為違法,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七千枚古錢幣被罰沒卻一直沒有法定的罰沒單和收據,只是暫存證明。拿著暫存單,又被告知移交文物部門,而文物部門又無從查起。面對這樣的結果,吳琪榮的心結如何解開?這批文物的去向究竟是什麼?我們將繼續予以關注。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