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正式實施。《暫行辦法》細化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制度,對於電商和消費而言更具有可操作性。
7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在網購時經常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消費者認為屬於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退貨的時候,商家卻聲稱不屬於無理由退貨範圍,導致雙方爭執不下。
現實中,一些經營者擅自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進行擴大解釋,引發了不少消費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4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即“(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二)鮮活易腐的商品;(三)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暫行辦法》第七條新增了3類商品,在購買時經消費者確認,也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即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這種規定更貼近網路交易實際,增強了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商品完好標準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對商品完好的標準未加以明確。實踐中,一些網店經營者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還要求商品包裝必須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
《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並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界定商品完好標準,將為消費者網購退貨提供更好的依據,比如基於檢驗拆開包裝視為完好,賣家以後將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退貨。
在此基礎上,《暫行辦法》規定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應當視為商品不完好,並進一步明確了三大類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標準。
明確七日計算方法,拒絕商家扯皮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但並未就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解除商品購買合同的告知義務、“七日”的期間計算方法、經營者返還消費者商品價款的形式等具體程式問題進行明確,導致消費者和商家扯皮現象不斷涌現。
為此,《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各方主體的規定動作、時間節點、延誤責任,並規定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路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網店不履行退貨義務誰來管?
《暫行辦法》細化和強化了網路商品銷售者和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履行無理由退貨義務的規定。
對於銷售者和平臺提供者不履行無理由退貨有關義務的行為,《暫行辦法》規定了兩類罰則,再次重申倡議建立主體責任制度,並列明瞭工商部門對於不履行規定的經營者和平臺不僅有處罰制度,而且還有信用處罰制度和公示制度,將更有力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記者 陳平平 通訊員 王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