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8日,東港區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接到市民付先生的投訴,反映其在2013年購買的一台某品牌熱水器。2016年10月16號熱水器突然自燃,熱水器燒燬無法使用,沒有其他的損失。
付先生找到經銷商要求賠償,經銷商表示該品牌熱水器早已停止銷售,無法更換新機,可給予1800元補償。付先生表示當年購入熱水器價格為3800元,三包時間是5年,未出三包期,希望能賠償2600元。雙方協商無果,遂投訴到東港區消費者協會。
接到消費者的投訴後,通過調查了解情況。雙方對熱水器自燃沒有提出異議,只對賠償損失金額有分歧。經調解,經銷商給消費者更換一台其他品牌價格為2700元的新熱水器。
【案例評析】
本案例中的電熱水器在使用中自燃,屬於産品缺陷引起的糾紛案例。所謂缺陷是指産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一般來説,産品缺陷可分為設計上的缺陷、製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
本案中,熱水器沒有標明産品安全使用期限,這也是目前家用電器産品普遍存在的問題,應歸屬於産品指示上的缺陷。生産廠家也無法證明因消費者的使用不當造成熱水器自燃。生産廠家不能免除對缺陷産品造成的財産損害責任。
對於消費者來説,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首先考慮的是商品和服務的安全因素,安全權是消費者最重要的權利。對於生産者和經營者來説,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必須符合人身和財産安全的要求,這也是對經營者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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