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楊某從網上非法購買公民個人資訊10萬餘條,再購買支付寶批量註冊軟體,申請支付寶賬號8萬多個用以出售,從中牟取利潤。據了解,楊某購買10萬餘條個人資訊僅花費5808元,每條個人資訊僅5分錢……近日,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案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楊某陳述,他曾在2014年加入了一個qq群,群成員大多為支付寶賬號、淘寶賬號賣家,也有人出售淘寶刷信用度、支付寶驗校軟體。2015年5月,為了掙點零花錢,楊某從該群裏昵稱為“三好少女”的用戶中以5808元的價格購買了10萬餘條真實個人資訊,從另一用戶手中購買約10萬個163郵箱,再從群主手中購買了三個批量註冊軟體,共註冊了8萬個支付寶賬號,出售給他人刷單使用,從中賺取了大量經濟利益。
2015年7月,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網路安全保衛大隊保衛一中隊接上級線索通報,發現蘭山區某網民存在重大非法獲取並買賣公民個人資訊嫌疑。經偵查,鎖定該網民真實身份為某大學機械工程學院學生楊某。7月12日,蘭山公安民警在該學院輔導員配合下,將正在上課的楊某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並從其個人電腦內查扣未刪除的公民個人資訊1萬條。到案後,楊某對其在網上與他人勾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牟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6年11月,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楊某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向蘭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某以牟利為目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受到懲處。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該種行為原罪名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修正案施行以後修正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且增設了從重處罰的規定,提高了法定刑。因審理查明楊某的犯罪行為實施時間為2015年5月至7月間,依據“從舊兼從輕”的處罰原則,應對被告人楊某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定罪量刑。
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蘭山區人民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楊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