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淄博分行主任翟所銓受賄被判3年半 二審撤回上訴(圖)

2017-02-06 09:15:13 來源:大眾網 作者:丁穩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日前,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翟所銓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由桓臺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投資銀行中心主任翟所銓受賄一案,准許上訴人翟所銓撤回上訴。

undefined

翟所銓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

  日前,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翟所銓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由桓臺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投資銀行中心主任翟所銓受賄一案,准許上訴人翟所銓撤回上訴。

  據了解,翟所銓,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於淄博市博山區,漢族,大學文化,案發前係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投資銀行中心主任,住淄博市張店區。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法院審理桓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翟所銓犯受賄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魯0321刑初334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翟所銓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別克君越”轎車(車牌號魯C/×××××)一輛、贓款2萬元以及扣押于桓臺縣人民檢察院的贓款538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贓款85514.88元繼續予以追繳。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翟所銓不服,提出上訴。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翟所銓申請撤回上訴。淄博中院認為,上訴人翟所銓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准許上訴人翟所銓撤回上訴。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