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發假資訊或坐7年牢 搶紅包幫人轉發非法廣告也違法

2017-01-17 15:44:58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董世傑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在網上下載、存儲、傳播涉恐言論和暴恐音視頻,替朋友轉發違法廣告,發佈、轉發了虛假資訊均為違法行為,會收到法律的制裁。

  201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法》)已經實施整整一年,但對於這部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真正了解它的人並不多。大多數人認為,恐怖主義活動離自己的生活非常遙遠,更有甚者,不清楚自己的行為已經突破了《反恐法》的底線。

  昨日,記者從石家莊市公安局獲悉,在《反恐法》正式實施的一年當中,石家莊市因為在網上下載、存儲、傳播涉恐言論和暴恐音視頻而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罰款和教育訓誡的人就達70名。同時,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網民微信搶紅包後,替朋友轉發違法廣告,不知不覺違反了新《廣告法》;在微信、微網志、QQ群等社交平臺上,發佈、轉發了虛假資訊,涉嫌違反《刑法修正案(九)》。網民只要懂法,就不會“躺著中槍”。

  案例

  下載存儲傳播暴恐音視頻被處罰

  據公安民警介紹,2016年4月,高新區王某在租住的房間內,通過網際網路下載宣揚恐怖主義的斬首視頻6部,觀看後存儲于自己的電腦中,後又上傳至自己的360雲盤裏。高新區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這也是石家莊市自《反恐法》實施以來開出的第一張“反恐罰單”。

  2016年7月份,鹿泉網民王某上網時,廣西“楊某”(已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與其聯繫,宣揚某某組織的有關內容,並向王某提供有關招募女兵、參加某某戰鬥等內容的圖片及資料,並鼓動其加入組織,前往東南亞接受訓練、參加組織戰鬥。王某雖然表示了拒絕,但仍將對方聯繫方式及“某某組織招人,肯吃苦,接受訓練,包路費”等非法內容向他人轉發。王某因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7年元旦之前,正定網民康某利用網際網路工具下載暴力恐怖視頻,內容為某組織成員對俘虜進行割頭斬首,場面極其血腥、暴力。經網警鑒定,均為二級暴恐音視頻。經訊問,康某承認在2016年12月17日淩晨下班後出於好奇瀏覽下載了兩部某組織肢解砍殺俘虜的視頻,並保存在了自己的手機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康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依法被行政拘留十日。

  網警普法

  何為暴恐音視頻?市民要弄清楚

  據民警介紹,暴恐音視頻包括:含有煽動某某組織等宗教極端思想,主張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財産安全,破壞法律實施等內容的音視頻;含有傳授製造、使用炸藥、爆炸裝置、槍支、管制器具、危險物品實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內容的音視頻;含有破壞民族團結、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等內容的音視頻;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民族分裂內容的音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規定:參與下列活動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製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誌的;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資訊、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援、協助、便利的。

  律師説法

  搶了紅包幫人轉發非法廣告也違法

  除了上述的《反恐法》之外,現實生活中,也有許多網民轉發資訊,不經意間就觸犯了法律。

  2016年9月,網民小梅(化名)在姐妹微信群中隨手搶了一個0.2元的微信紅包,對方請她幫忙轉發一條化粧品的廣告。小梅當時並未多想,就直接將廣告轉發到了微信朋友圈。過了一段時間,另一位好朋友向小梅透露,是看了她的朋友圈中的化粧品廣告後,才買了這種産品,後來使用之後發現是一款三無産品,皮膚嚴重過敏。朋友要求小梅一併承擔責任。直到這時,小梅才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無奈之下,她花了不少錢,買了許多禮物送給這位好朋友,進行了安撫,最終才平息了虛假廣告風波。

  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的程翠雙律師認為,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先行賠償。”如果發佈廣告者無法提供廣告源基本資訊,那因其廣告購買産品遭遇損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廣告發佈者索賠。

  微信發假資訊

  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如今,在微信、微網志、QQ群等社交平臺上,網友發佈的虛假資訊屢見不鮮。《刑法修正案(九)》為此在第291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專家提醒網友們,現在微信、微網志、論壇上的資訊量相當大,如果為了賺取關注度或點擊量,故意別有用心地編造發佈虛假資訊,《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了,其中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要坐7年牢。當然,網友們對資訊不加甄別、不加思考盲目轉發,同樣可能觸犯這一條規定。

  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的程翠雙律師表示,《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條的規定,重在打擊擾亂社會秩序(包括網路秩序),造成社會恐慌動蕩的虛假資訊,而這些資訊也是有具體明確指向的,即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可見,並非所有的發佈造成一定影響的虛假網路資訊的,都要納入刑事處罰之中。

  如果編造傳播的不是這四類消息,而是其他的虛假消息,比如虛假促銷,虛假個人資訊等,情節嚴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責任之外,編造者、發佈者通常還會受到治安處罰。

  石家莊網警提示:網民一定要嚴守法律底線,才會免受法律處罰。不要隨意上網瀏覽一些非法網站,更不要出於好奇,隨便下載存儲非法音像資料,即使是個人欣賞也不可以,這是違法行為,網警也會隨時找到府來。另外,切不可在朋友圈或者微信群裏傳播暴力恐怖音像資料;不可隨意轉發非法廣告;不可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否則你會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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