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人因環境違法被公訴

2017-01-03 09:38:39 來源:大眾網 作者:張慧 責任編輯:王雪 字號:T|T
摘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郭峰、劉守前在未辦理任何註冊、安檢、環評等手續和無任何環保設施的情況下,租用蒙陰縣常路鎮大常路村村民劉少平的院落私自開辦電鍍加工廠,將未經處置生産廢水直接排入院外私挖的滲坑內並外溢。

  近日,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就一起污染環境的侵權案件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郭峰、劉守前在未辦理任何註冊、安檢、環評等手續和無任何環保設施的情況下,租用蒙陰縣常路鎮大常路村村民劉少平的院落私自開辦電鍍加工廠,將未經處置生産廢水直接排入院外私挖的滲坑內並外溢。

  2015年4月,經臨沂市環境監測站檢測,廢水中的銅、鎳指標均明顯超過《電鍍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超標倍數分別為835倍、24.6倍。2015年6月,經委託山東省分析測試中心檢測,院外東側滲坑內水樣中銅含量為38.5mg/L、鎳含量為15.0mg/L,分別超《電鍍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76倍、29倍。郭峰、劉守前違法排污行為造成蒙陰縣常路鎮大常路村西農田耕地、水體被污染,周圍土地嚴重金屬化,不再適合耕種,産生環境損害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費用計62.4萬餘元。

  檢察機關認為,案件當事人的行為嚴重污染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已構成侵權。

  經調查,轄區內無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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