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文件規定,下列各類初中應屆在籍在讀考生報考普通高中可給予鼓勵性或照顧性加分錄取。
(一)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的軍人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太、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子女,烈士子女,可憑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經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按照當年錄取分值10%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二)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子女,可憑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經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按照當年錄取分值5%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三)駐一般地區部隊的軍人子女,可憑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經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按照當年錄取分值3%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四)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提供因公犧牲證明書或殘疾證,經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報考普通高中加10分。
(五)獨生子女和農村合法生育兩女絕育家庭的子女,持獨生子女證或縣級以上計生部門證明報考普通高中加10分。
(六)華僑歸僑和港澳臺胞子女、少數民族子女,持僑辦、臺辦或公安部門證明報考普通高中加5分。
(第1—3條加分對象包括現役軍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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