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分類管理 現有學校如何平穩過渡

2017-01-19 14:51:24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孫競 責任編輯:王雪 字號:T|T
摘要】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全面部署。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全面部署。在教育部今天(18日)舉行的《意見》以及配套文件有關情況的新聞發佈會上,記者了解到,民辦學校將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並通過建立差別化扶持制度,支援和規範民辦教育發展。

  非營利性與營利性如何區分?“禁止分配原則”

  《意見》提出,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如何區分兩類學校?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副司長郭春鳴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簡單地講,就是六個字——“禁止分配原則”。郭春鳴説,非營利性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要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學校舉辦者可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更通俗一點,就是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是否能夠拿收益,以及學校終止的時候,剩餘的財産是否能夠分配。

  同時,在準入領域方面,兩類學校也有所不同。發佈上介紹,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舉辦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和幼兒園。但是,民辦營利性學校不允許進入義務教育階段。

  差別化扶持制度如何體現?“同”而又“不同”

  《意見》提出,對於民辦教育,要完善國家扶持制度。郭春鳴表示,非營利性學校和營利性學校在享受扶持方面——“同“而又“不同”。例如,在政府購買服務、稅收等方面,都享受國家財政對民辦教育的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也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學生的助學貸款和獎助學金方面,兩類學校享受同等的資助政策。

  而“不同”之處,就體現在了差別化扶持。例如,在享受國家相關稅費優惠時,只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再例如,在用地方面,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而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

  郭春鳴認為,在財政、稅費、土地、收費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更大的扶持,體現了國家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導向。

  現有學校如何平穩過渡? “不設置統一過渡期限”

  去年11月7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頒布後,對現有民辦學校的範圍進行了清晰的界定。在此次修訂之前設立的民辦學校,被界定為“現有學校”。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謝煥忠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為保證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有序推進,使現有學校平穩過渡,保證舉辦者的權益,共做了四個方面的考慮。

  首先,給舉辦者自由選擇的權利。現有民辦學校在法律生效以後,可以自主自願選擇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的辦學性質。其次,在制度安排上,保證舉辦者的出資權益。確認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産在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國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和獎勵。第三,明確了選擇的流程,對分類登記需要履行的程式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第四,給予地方更多的統籌權。謝煥忠特別強調,沒有設置統一的過渡期限,希望推動地方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出臺相應的措施來積極穩妥地推進。

  分類化管理後如何登記?“到哪去很明瞭”

  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編辦、工商總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中,明確回答了兩類學校“到哪登記”、“怎麼登記”的問題。

  首先,明確登記機關。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管理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營利性民辦學校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本科以上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實施專科以下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

  其次,現有學校分類登記。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學校的,依法修改學校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須在依法依規進行財務清算、財産權屬確認、繳納相關稅費等程式後,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如何規範?“五大措施來把關”

  《意見》規定,要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無論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是營利性民辦學校都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近日聯合印發了《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中明確指出,根據法律法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

  謝煥忠介紹,規範營利性民辦學校主要採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年度檢查、年度報告公示、資訊公開、資訊公開保密審查等工作機制。二是加大對教學品質、招生和學籍、證書發放等環節的監管力度。三是通過實施審計、建立監管平臺等措施,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財務資産狀況進行監督。四是針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可能出現的七種違法違規辦學行為,規定了處罰主體和處罰措施。五是明確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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