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韓懲治綜藝抄襲 綜藝模式能否成著作權法中保護的“作品”
近日,一則南韓政府要治“抄襲”的新聞吸引了大眾眼球。報道稱,因海外電視臺抄襲南韓綜藝節目成風,各種山寨節目氾濫,南韓政府將積極應對維權事宜。報道中還將中韓兩國知名綜藝節目進行了對比。此事再次將綜藝節目模式的“抄襲”問題推到了風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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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對綜藝節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這一問題仍不斷産生爭議,實踐中各家電視臺在引進海外節目中也對該問題不明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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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是主體行為的一般方式,是理論和實踐的仲介環節。依據《解答》,綜藝節目模式是指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可見,綜藝節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取決於該“模式”能否成為著作權法中保護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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