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18種證明公安不開了 該找誰?

2017-04-25 09:00:47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曉敏 字號:T|T
摘要】2016年,公安部公佈了18種不在公安機關辦理範圍內的證明,其中諸如“個人身份證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實際居住地證明”“生存與死亡證明”等等。但是這些證明又是老百姓經常會碰到的,該怎麼開?相關案例告訴你。

  2016年,公安部公佈了18種不在公安機關辦理範圍內的證明,其中諸如“個人身份證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實際居住地證明”“生存與死亡證明”等等。但是這些證明又是老百姓經常會碰到的,該怎麼開?相關案例告訴你。

  這18種證明公安不開了,該找誰?

  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資訊證明的,不再出具。

  1、身份資訊證明

  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須再出具身份資訊證明。

  【案例】

  某天傍晚,一位中年婦女一手拿著戶口簿,一手牽著一個三歲的小男孩來到南京夫子廟派出所,要求值班民警給其開具身份證明。原來,中年婦女姓王,安徽人,獨自一人帶著小孫子到南京找打工的兒子。結果,兒子沒找到,眼看著天色漸晚,便準備找間賓館先住下。但她只帶了戶口簿沒帶身份證,跑了好幾家賓館,工作人員都告訴她沒有身份證不能入住。

  民警告訴王女士,不能用戶口簿入住賓館只是因為上面沒有照片,而派出所無法開具個人身份證明,只能開具派出所和旅館留存的《旅客住宿登記臨時證明》。

  辦法:對於丟失或損壞的,可到公安機關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個人身份證明。對於像王女士遇到的情況,人在外地,沒帶身份證,又無法及時補辦,在需要入住旅館時,其實只要到旅館轄區派出所核實身份,並由派出所出具《旅客住宿登記臨時證明》就可以了。

  2、健在、死亡證明

  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案例】2016年6月初,75歲的楊大爺到派出所要求民警幫其開具健在證明。經了解,已經退休很久的楊大爺接到原公司的電話,表示公司這些年發展不錯,現在每季度給老員工發放400-1000元不等的補助福利。但是,公司要求楊大爺必須出具健在證明,防止有人冒領。

  民警一開始聽到楊大爺的要求真的是哭笑不得,最好的健在證明不就是人活生生站在面前麼?可是楊大爺原公司現在在外地,公司也不可能派人每季度對老員工一一走訪核實是否健在,非得讓楊大爺開具健在證明並郵寄到原公司。民警告訴楊大爺,現在公安部出臺了相關規定,派出所不予開具公民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辦法:根據公安部的規定,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民警在實踐中總結了多種辦健在證明的方式。比如,買一份當天新出版的報紙和本人合影、直接通過QQ視頻等等。

  3、實際居住地證明

  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案例】7月,南京光華路派出所前臺戶籍接待大廳來了一名薛先生,其稱自己需要貸款,但是因為身份證上登記的地址和現住址不符,需要民警開具實際居住地證明。

  不過,民警告訴薛先生,派出所和戶籍部門只是負責戶口登記,對於是否實際居住無從進行實時查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該類證明。

  辦法:辦理實際居住證明,可到社區(村)委會辦理,要提供房産證、租房證明、身份證等個人資料。

  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對個人不予出具。

  【案例】最近,南京市民小方希望瑞金路派出所能夠出具自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來,小方在南京某家公司實習,準備跟公司簽訂正式合同,但公司要求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民警告訴小方,派出所不對個人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辦法:根據公安部的最新規定,公安機關不對個人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並解釋,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申請給予出具證明。不過,在具體實踐中,對於出國等非招聘類事由需要出具個人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基層派出所同樣受理。

  5、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辦法:登錄網際網路自行查詢核對

  6、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錯,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7、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辦法:可補辦身份證,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

  8、償還能力證明

  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9、親屬關係證明

  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婚姻狀況證明

  辦法: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

  12、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辦法:可補辦身份證,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

  13、人員失蹤證明

  辦法: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4、保險事故證明

  辦法:保險公司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辦法: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辦法:現實表現證明屬於政審範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

  17、房産情況證明

  辦法:應到責任單位房産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辦法: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的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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