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靜寂得有些可怕,電腦上QQ和微信的資訊提示音“嘀嘀”響不停,聲音顯得特別的大,好似催促任欣快點投入“工作”,回到她熟悉的網友虛擬世界中。這時,丈夫進來了,一般要看看她的工作情況,檢查她今天的業績,還可能翻看電腦和她手機上的聊天記錄,當然也包括短信。丈夫規定的每天數千元的任務,她到現在一分錢也沒掙到。QQ和微信好友圖標閃爍不停,他們都是男性,大多是江浙一帶的,表面上是任欣的網友,實際上是她的“客戶”。她必須搭理他們,一個個迅速點開,和他們聊天。
有人給她打招呼,有人提出想和她視頻,有人想聽她唱歌,也有人想聽她講過去的故事……有一位問她的銀行卡號,準備給她打錢。這是最重要的,也是很多天“努力”的結果。這條資訊讓任欣如釋重負,也讓她丈夫放心走開。這就是任欣的工作———在QQ上廣泛搜尋男性,再加為好友,想方設法博得對方同情,信任、好感,然後編造各種理由向對方要錢。
在當今,這還能要到錢嗎? 事實讓人大跌眼鏡———記錄顯示, 僅僅從去年8月到今年3月, 任欣已收到網友打來的60多萬元,這些錢,都被陳強揮霍掉了。重慶警方通過一系列調查,確定了任欣的位置,出警救人。
警察迅速進屋搜尋,看到驚人一幕:任欣在電腦桌前,左腳銬著手銬,連著那條發光的鐵鏈。電腦上幾個好友圖標不停閃爍,時不時響起“嘀嘀”聲。陳強因涉嫌非法拘禁、詐騙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任欣是在陳強脅迫的情況下實施詐騙犯罪,且未從中受利,按照刑法規定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
(網路配圖)
脅從犯的處理
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是我國刑法的獨特體例。它有兩個特徵:一是在主觀上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但從其內心而言,行為人本不願意或不完全願意參與共同犯罪,只是由於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才參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觀上行為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的實施,但是其犯罪行為顯得比較消極,缺乏積極主動精神。
脅從犯的本質特徵在於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説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願的作出的。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説;
2、對於先是被迫參加,而後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按照《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