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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與一眾朋友喝完酒後,駕駛著電瓶車回家,當時已是淩晨一點多,朱某喝得醉醺醺,電瓶車開得歪歪斜斜,不甚撞到了陳先生停在家門口的轎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載明朱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但原告堅持認為,陳先生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索賠四十余萬元。陳先生覺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這麼停車,而且車輛離村道還有五六十公分的距離,根本不會影響電瓶車的通行。
法官解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因此,陳先生需在無責賠償範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又因陳先生在保險公司承保了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他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經過計算,最終,法官做出了由平安財産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親屬10萬餘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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