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環保廳公佈了《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根據《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到2020年,山東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根據《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東將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品質狀況。到2018年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佈及其對農産品品質的影響;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佈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建立污染地塊清單。建立省、市、縣三級土壤環境品質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品質監測點位,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品質國控和省控監測點位設置,基本建成山東省土壤環境品質監測網路。2020年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品質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
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品質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嚴格用地審批。經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應當明確修復責任主體並編制治理修復方案,採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治理達標前不得轉為城鄉住宅、公共設施用地和農用地。
有色金屬、皮革製品、石油化工、煤炭、電鍍、聚氯乙烯、化工、醫藥、鉛蓄電池製造、礦山開採、危險廢物處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須在環境影響評價時,同步監測特徵污染物的土壤環境本底值,開展土壤環境品質評價,並提出防範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土壤污染防治設施的,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
此外,《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還明確了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