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開始,新版《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將開始實施,居民在廣場跳舞若被認定為擾民,或將受到治安處罰。
近年來,多地出臺相關法規和文件,從場地、時間、音量等方面為廣場舞立規矩。一邊是全民健身熱潮,一邊是因廣場舞引發的矛盾衝突事件屢屢發生,街頭巷尾的廣場舞到底由誰管理,如何規範?
下月起北京廣場舞擾民或受治安處罰
下個月開始,新修訂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將正式開始施行,這份條例中涉及“廣場舞”的規定頗為引人關注。
條例提倡文明開展個人、集體健身活動,並指出,不得擾亂公共秩序、宣揚迷信、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情節嚴重者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北京市從地方立法的角度,對廣場舞等健身擾民情況進行專門規制引起了輿論關注,如何讓“全民健身”不變成“擾民健身”,再度引發社會熱議。
其實,2015年4月,北京市47個市級部門曾曬出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北京市公安局就明確列出,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産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可警告、罰款。
有評論稱,北京今次對廣場舞依法規制,向社會昭示了對廣場舞擾民問題的態度和治理決心,這不僅回應了群眾的關切,也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公共事務的範例,勢必會讓全民健身的熱潮在秩序和規範的方向惠及更多民眾。
多地為廣場舞立規矩 街邊健身不能“任性”
當前,“廣場舞”已然成為中國中老年人健身運動的代表,不過,伴隨廣場舞的流行,噪音、擾民等問題也越發凸顯。因不堪噪音之擾,廣場舞參與者與居民之間矛盾衝突事件屢屢出現。
記者梳理髮現,近年來,多地針對廣場舞立規矩、定公約,細緻到從音量、時間、場地等方面規範廣場舞活動。
例如,去年9月,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開始實施,《條例》對在居民住宅區或者毗鄰居民住宅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動的作出規定,明確了禁止夜間(晚上10時至次日早晨6時)在以上區域開展使用樂器或者揚聲設備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動。
陜西西安從2015年2月起實施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及附近街道、廣場、公園,晚9時至次日早7時期間進行宣傳慶典、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不得使用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産生噪音影響居民正常休息。違規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元罰款。
安徽合肥在2015年開始實施的《城市管理條例》也明確,縣(區)人民政府應該在不影響城市交通、環境衛生和居民生活前提下,劃定一定區域,供市民進行健身活動,但廣場舞等有音樂伴奏活動的,應按照規定控制活動時段和音量,不影響居民生活。
對於廣場舞的活動地點,四川南充的《城市園林綠化條例》還明確禁止在城市綠地中跳廣場舞。
廣場舞到底由誰管理,如何規範?
從上述多地出臺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廣場舞的管理規範多分散在體育、環保、園林、城市管理等領域的法規或文件中,現實中,廣場舞的監管部門顯得相對模糊。
其實,對於備受爭議的廣場舞噪音擾民現象,《治安管理處罰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有相應規定和處罰措施,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管是噪音污染治理,還是治安管理角度的社會治理,仍存在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問題。
2015年9月,文化部、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住建部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引導廣場舞活動健康開展的通知》,這被視為政府職能部門首次在全國性政策中提出廣場舞管理的相應舉措。
這份《通知》要求,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國家聲環境品質標準》等法律法規,提高基層群眾的法治意識和社會公德意識。推動基層政府和社區自治組織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人性化、針對性強的廣場舞活動管理辦法、活動準則或文明公約。
可以看出,廣場舞該在什麼地方可以跳、什麼時間可以跳、跳的過程中要遵守什麼規則、誰來協調、誰來監管,出了問題由誰且依據什麼來處理,這一系列問題都需要相關部門更為明確的規範。
有分析稱,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加劇,中老年群體對公共文化資源的需求呈現“井噴”狀態。廣場舞雖小,但透過廣場舞所折射出的社會問題卻需要慎重對待,妥善解決。對廣場舞進行引導、扶持和規範,是實現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均等化的重要抓手,是推進中國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切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