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

2017-02-07 10:30:5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宋津州 字號:T|T
摘要】在堅持村民主體地位的前提下,我國將開始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統籌農村各項土地利用,適應農村改革發展要求,解決農村土地利用佈局散亂等問題。

  在堅持村民主體地位的前提下,我國將開始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統籌農村各項土地利用,適應農村改革發展要求,解決農村土地利用佈局散亂等問題。

  國土資源部6日公佈《關於有序開展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意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各項土地利用活動,加強農村土地利用供給的精細化管理,為農村地區同步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做好服務和保障。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要按照“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要求,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統籌佈局農村生産、生活、生態空間。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理念,整體推進山水林田湖村路綜合整治。強化對自然保護區、人文歷史景觀、地質遺跡、水源涵養地等的保護,加強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利用和管理面臨建設佈局散亂、用地粗放低效、公共設施缺乏、鄉村風貌退化等問題,與此同時正在開展的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推進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新農村建設等,都迫切需要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但由於農村情況複雜多樣,發展不平衡,資源分佈不均,需求緩急不同,兼顧上位規劃、基層組織建設、村民意願、規劃編制經費保障等因素,意見明確不搞強制全面推進。而開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保護的地方,都應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

  意見強調,要堅持村民主體地位,切實保障村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讓村民真正參與到規劃編制各個環節,使村土地利用規劃成為實現村民意願的載體和平臺。村土地利用規劃一經公告,應當作為土地利用的村規民約嚴格執行。村莊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必須按照村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隨意突破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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