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滄法院集中宣判7起涉毒案件 7名被告人獲刑

2017-06-09 13:29:41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6月7日上午,李滄區人民法院在青島市看守所第三審判庭對7起涉毒案件進行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年不等的刑期,並處8000元至5萬元不等的罰金。

  半島全媒體記者 孫桂東 報道

  半島都市報6月8日訊 6月7日上午,李滄區人民法院在青島市看守所第三審判庭對7起涉毒案件進行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年不等的刑期,並處8000元至5萬元不等的罰金。

  2016年10月12日11時許,鄧某(已被行政處罰)電話聯繫被告人郭某購買冰毒,郭某知道李某某處有毒品,遂通知李某某(已判刑)至嶗山區董家下莊村西側路邊交易。後李某某攜帶1包冰毒至約定地點欲以500元的價格販賣給鄧某時被民警當場抓獲,毒品亦被當場繳獲。經稱量,繳獲毒品凈重0.79克,經鑒定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11月26日16時許,張某某電話聯繫被告人郭某欲購買冰毒,二人約至李滄區黑龍江中路路西3路公交車“河南村新區”公交站處交易,郭某以800元的價格販賣給張某某冰毒約1.2克。同年11月29日15時許,張某某再次電話聯繫郭某提出購買冰毒,二人又約至上述“河南村新區”公交站處交易。郭某以800元價格賣給張某某冰毒2包,後被民警抓獲,毒品被當場繳獲。經稱量,繳獲毒品凈重共計1.42克,經鑒定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情節嚴重,應予依法懲處。針對被告人郭某關於“其于2016年11月26日賣給張某某的是味精”的辯解,經查,被告人郭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證人張某某的證言基本一致;且郭某當庭辯稱此次賣給張某某的是味精沒有證據證實,其對翻供也未作出合理解釋;故對其辯解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法院判決被告人郭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另一被告人孟某某購買冰毒後,于2016年11月2日13時許隨身攜帶該宗毒品駕車從沂水縣至青島。同年11月3日16時許,孟某某駕車行至李滄區振華路附近被設卡盤查的李滄分局民警查獲,民警在其褲子口袋內查獲疑似冰毒的白色晶體共計7包,經稱量共重28.88克,經檢驗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孟某某係吸毒人員,其通過QQ聯繫毒品賣家後駕車至淄博購買了7包冰毒,後其攜帶該宗冰毒駕車回到沂水縣,又駕車來到青島,後在青島市李滄區被查獲。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的上述行為符合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運輸毒品罪。法院判決,被告人孟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萬元,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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