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區分情形,採取適當後續控制措施。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遵循“風險為本”和“審慎均衡”原則,合理評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風險狀況,審慎處理賬戶(或資金)管控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係,在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後,對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客戶、賬戶(或資金)和金融業務及時採取適當的後續控制措施,充分減輕本機構被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利用的風險。這些後續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對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客戶及交易開展持續監控,若可疑交易活動持續發生,則定期(如每3個月)或額外提交報告。
2.提升客戶風險等級,並根據《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銀發〔2013〕2號文印發)及相關內控制度規定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3.經機構高層審批後採取措施限制客戶或賬戶的交易方式、規模、頻率等,特別是客戶通過非櫃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4.經機構高層審批後拒絕提供金融服務乃至終止業務關係。
5.向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6.向相關偵查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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