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曝驚天騙局 涉案金額之大創全國同類案件之最(組圖)

2017-05-04 15:48:04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央視曝驚天騙局。近日,深圳警方打掉了一個以文化藝術品為標的的虛假期貨平臺,央視曝光了其中的驚天騙局,據介紹,該案也創了全國同類案件之最。

  央視曝驚天騙局。深圳投資者朱先生:我印象當中是有一次有一個人説了,應該是説被他們騙過之後,那個人又申請了另外一個號,進了直播教室後提醒我們,可是當時我們都沒注意,那個人説了,這個都是一夥騙子,大家不要相信,可是那個人立馬就消失了,給人家踢出去了。

  就這樣,朱先生開始跟著平臺分配的老師進行投資,但基本上都是賺少虧多,在11月29號晚上,僅僅一筆交易就讓他虧損了2萬多,這時,朱先生才忽然意識到,指導他的老師存在喊反單的嫌疑。

  深圳投資者朱先生:教室裏面老師講課是做空,然後分配的戰隊老師他會讓你做多,同一時間,他們會一個正一個反來做,就這一筆虧了2萬多元。

  深圳投資者戴先生:(第一步)唱反單,就是小試牛刀,第二步就是講課老師親自出馬,要搞你一次狠的,大的。

  除了喊反單讓客戶虧損以外,該平臺的手續費驚人,投資者想要盈利,首先盈利得跑贏手續費,不然就是必虧無疑,而且萬一有幸運的投資者能在平臺賺到錢,平臺方就會對該投資者進行限制清退。

  朱先生發現,一開始業務員向他隱瞞了真實的手續費,由於平臺採用T+0模式及33倍杠桿,在實際操作中他發現自己交易手續費竟然高達16%,而且這還是只單向手續費,如果一買一賣,總手續費就高達32%。

  深圳投資者朱先生:最後一筆的虧損,總的虧損了26800多元,後面我去後臺投資報表看了一下,這筆虧損中的手續費就有16000多,就是手續費是佔了大頭。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經偵大隊大隊長劉海華:手續費最低是交易本金的10%以上,有些項目會更高,高到了30%多這樣一個手續費。

  有了如此高昂的手續費,就算投資者賬面出現盈利,但盈利點沒有超過手續費的話,只要你一賣出,賬戶就立刻變為虧損。

  深圳投資者朱先生:顯示盈利是100元,後面出了之後,手續費是600多元,我盈利100多元,虧了500多元。

  記者:賺了100多元,手續費600多元?

  深圳投資者朱先生:是啊,所以虧了500多元。

  犯罪嫌疑人那某:通過交友軟體啊,一些視頻軟體啊,指導客戶讓他們頻繁地去做單,去刷取手續費,導致客戶虧損以致出局。

  在平臺經營的過程中,也有極少部分幸運的投資者賺到了錢,但是會員單位立刻會找到平臺方,將這部分賺錢的投資者限制交易並踢出局。

  犯罪嫌疑人那某:我們在後臺點擊這個客戶,雙擊客戶之後,有一個受限功能,還有一個凍結功能,還有一個正常的功能,受限的功能就是説,你這個客戶可以正常的去出入金,可以賣也可以買,但是你不能重新建倉,一個賺錢的客戶被清退了,會員單位它們的風險率平穩了。

  除了利用後臺功能限制投資者交易以外,平臺方還會通過匯率的修改來影響商品的報價。

  警方委託鑒定機構:它的商品價格公式怎麼算呢,就是第三方的報價,除以單位系數,再乘以匯率,最後一次(匯率)修改時間,在系統內抓取到呢,也有修改的記錄,如果匯率調高,那商品報價就跟著變高了。

  在今年1月9日,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在京召開,會議決定,通過半年時間集中整治規範,基本解決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和風險隱患,此後,全國各地掀起針對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風暴。

  此次會議經摸底調查結果表明,目前國內共有1131家交易場所,有300多家涉嫌非法期貨交易、“類證券”投機交易等違規交易。相關部門表示,一直以來,非法期貨之所以屢禁不止,與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也有關聯。

  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訴訟監督部主任檢察官曾國偉:該類案件依託網際網路為平臺,作案手法比較新,手段專業程度比較高,社會危害極大,犯罪嫌疑人的反偵察意識比較強,導致對其主觀故意的認定存在一定的難度,加之電子證據的分散,導致難以全面地收集,這也是這類案件打擊難度所在。

  在這場全國交易場所的清理整頓行動中,深圳警方從今年1月份開始,以經偵部門牽頭,聯合其他警種,一共發起了三輪非法交易場所的打擊行動,總共出動警力2000余人。

  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楊弘:查處的涉案交易場所、會員單位和代理商一共是29家,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407人,依法逮捕了犯罪嫌疑人348人,其中罪名主要是兩個,一個是詐騙罪,一個是非法經營罪。

  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清理整頓過程中發現,不少交易平臺本身批准的是從事現貨交易,但是在實際運營中卻採取期貨交易模式。

  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楊弘:未經批准從事期貨交易,這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是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第二個更為嚴重的是欺騙投資者行為,這塊是涉嫌構成詐騙犯罪的。

初審編輯 楊迪

 

              熱搜資訊